Re: [其它] 版上風波與質疑回應

作者: serenita (Nita)   2015-09-27 12:31:51
各位版眾抱歉 某些推文 我實在是看不下去了
有版友一直在跳針著作權法的問題
http://goo.gl/HqbiMF
根據
民國 81 年 06 月 10 日 第 52 條 立法理由
本條文經立法院審議修正。原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之條文及說明如次:
一、條文: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說明:
(一)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移列。
(二)按現行法規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情形,限於「供自已著作之參證註釋」,範圍過
於狹隘,基於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凡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
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已公表著作之行為,均應予承認。
(三)又現行條文有關註明出處義務之規定,本草案統籌於第六十四條規定之,故本
條未予規定。
(四)本條係參考西德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日本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韓國著作權
法第二十五條及法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目之立法例,規定如上。
然 anashiti 版友於本版推文如下
噓 anashiti: 你要援引著作權法第52條嗎 ? 09/27 04:32
→ anashiti: 引用全文,評論兩行,超越該條所說的合理範圍。 09/27 04:33
→ anashiti: 前版主自己提出著作權法 第52條,其實該條文他站不住腳 09/27 04:42
→ anashiti: 引用全文,評論兩行,超過第 52 條的合理範圍太多了。 09/27 04:47
→ anashiti: 真要到了論比例原則的場合,全文引用,兩行評論, 09/27 04:55
→ anashiti: 也不是那麼容易通得過檢驗。 09/27 04:57
→ anashiti: 還是論論板規站規就好,不必拿著作權法出來。 09/27 04:58
噓 anashiti: 站規板規不能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你自己要提著作權法, 09/27 10:49
→ anashiti: 全文幾十頁引用,兩行評論,超越合理範圍多了。 09/27 10:52
→ anashiti: 既然知道也清楚,全文引用,加兩行評論,覺得自己沒錯 ? 09/27 10:55
→ anashiti: 真要到論合理使用的場合,全文幾十頁引用,兩行評論, 09/27 10:58
→ anashiti: 我說你援引著作權法第52條,你未必站得住腳, 09/27 11:01
→ anashiti: 還是論站版板規就好,不必拿著作權法出來。 09/27 11:02
→ anashiti: 第一,你昨天全文引用幾十頁,評論有沒有超過一頁 ? 09/27 11:04
→ anashiti: 還自己提著作權法第 52 條出來 ? 09/27 11:04
→ anashiti: 第二,你昨天已經全文引用,公開發表過了, 09/27 11:06
→ anashiti: 你如果再追加評論,再全文引用,就是再侵害著作權人的 09/27 11:07
→ anashiti: 的權利一次。 09/27 11:07
→ anashiti: 那就不必了,你如果是念過著作權法的人, 09/27 11:24
→ anashiti: 還覺得自己的行為完全正大光明,沒有超過合理使用, 09/27 11:25
→ anashiti: 要不要跟著作權人本人道歉,由你決定。 09/27 11:28
= = =
而根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所釋義之 著作權第52條 解釋如下:
https://goo.gl/Z65UzL
十二、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其他正當目的」及「引用」所指為何?
內文: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所稱「其他正當目的」,係指與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性質相同
或類似的目的,並非泛指任何目的。第五十二條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
創作的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的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的附屬部
分而已(此外,讀者客觀上也可以判斷哪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哪些是被「引用」的他人
著作)。因此,如無自己著作的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的要件。又符合該條文
的「引用」,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52、§64)。
= = =
首先,該條法規並未明確定義引用之「合理範圍」為何,僅註明引用時應標明出處,
亦未定義得引用之比例
然,觀版主FairyBomb 於本版發表之 Re: [其它] 要證明會通靈,不是很簡單的一件事嗎?
一文 (原文已刪除) 中,係屬該52條規定之評論為目的而引用
那麼,再讓我們複習一下智財局的釋義,經由上述定義該篇所引用之文章內容,
有哪部份是會讓人認為FairyBomb 有剽竊 ga037588 著作之嫌 以至於 無法辨認
哪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哪些是被「引用」的他人著作 嗎?況該引用僅為附屬之作用
而FairyBomb 已於該文中論述其目的
那麼請問該anashiti 版友所質疑的比例原則定義在哪?既然不是為了營利也有標明出處
那這樣的目的還不夠光明正大嗎?
且引用之原文 [經驗] 如何分辨正道與魔道(上) 亦是曾經發表在本版之文章(現已自刪)
又,論版規,本版定義之 [轉錄] 項目係指
***
本板文章分類及定義
5. [轉錄] 在別板或其他網站與本板板旨相關的文章經同意後轉錄
1. 未經原作者同意轉錄,文章刪除並水桶兩週,新聞不在此限制內。
2. 需在文章開頭附上原文網址,違者警告一次。
***
由它處(即非本版)轉錄至本版之文章,而被引用之原文原係發表在本版,並未違反
版規五之轉錄定義,就請勿再跳針違反版規或站規了,請拿出真材實料的邏輯思辨能力,
別講不過道理就開始跳針態度、跳針人情、跳針道德瑕疵觀感不佳,一直逼人道歉
因為事實上就是沒有違反本版版規,謝謝
補個Marvel 點
在我小學5年級下學期的時候從某忠烈祠山腳下的鐵路局眷村搬到現在的電梯大樓
這個住宅區環境很清幽 左右計有兩座公園 三間學校 和一間規模相當大的醫院
只有一個小缺點就是容易在半夜響起救護車疾駛而過的鳴笛聲
不久便會聽到狗吠聲此起彼落
上個月初(農曆) 的某天晚上 外面傳來狗聲斷斷續續嚎叫了近7小時
從晚上9時 到凌晨3時半後 才慢慢停歇 以前從沒聽過這麼久的
不久 樓下經營了十年的金香鋪便關門歇業了
作者: awesomeSS66 (巫乃泥)   2015-09-27 12:32:00
這是新副本嗎
作者: hide0325 (hide)   2015-09-27 12:33:00
你跟伴唱機認真幹嘛
作者: b34mac2 (店長推薦作品)   2015-09-27 12:33:00
看過哪位記者抄ptt被告到倒的 答案不是很明顯
作者: vvvccc1d (校排前五帥)   2015-09-27 12:34:00
他等一會噓你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15-09-27 12:34:00
邊吃烤肉邊看邊笑XDD這兩天怎麼這麼有趣
作者: Hitimothy   2015-09-27 12:34:00
這種人不用和他認真吧= =
作者: TONKEN   2015-09-27 12:36:00
那些傢伙連估條文跟判決都不會,你還這麼好心幫忙...
作者: ahw12000 (中肯的癡肥阿宅)   2015-09-27 12:37:00
哇 才幾小時沒看戰況 連著作權法都出來了 太強啦
作者: traumer (Traum)   2015-09-27 12:37:00
等等會變成就算法條沒問題但道德有疑慮吧
作者: cloudin (☁雲應)   2015-09-27 12:37:00
XDDD
作者: rpkna (魂魄不齊)   2015-09-27 12:37:00
辛苦了!
作者: Rainman0612 (Rainman)   2015-09-27 12:38:00
看在您認真的份上給推 但.會跳針的 還是會繼續跳吧
作者: TONKEN   2015-09-27 12:38:00
道德有疑慮早戰過啦!!!
作者: hazerain (鵲子)   2015-09-27 12:38:00
幫補充,推文有提到黑特板的判例,這也沒有違反站規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彈)   2015-09-27 12:38:00
你把道德門放去哪了
作者: ahw12000 (中肯的癡肥阿宅)   2015-09-27 12:39:00
不管啦 總之備份人家文章就是不對啦~!!!!!!
作者: maylin810 (北連中胡)   2015-09-27 12:43:00
有人的臉腫起來囉
作者: patrickleeee (派脆)   2015-09-27 12:43:00
就只是個軟體
作者: kodato (無非)   2015-09-27 12:46:00
辛苦你了。
作者: Rexmb   2015-09-27 13:00:00
這跟要求作者證明有什麼關係啊,不喜歡就一直噓作者吧,想
作者: crazysinger (語)   2015-09-27 13:03:00
ㄆㄚ 啪 一定要一直打臉嗎
作者: cherry1130 (I LOVE JYJ~)   2015-09-27 13:08:00
中秋節看到那麼多人被打臉真的太開熏啦XDDDD
作者: frozendoor (有很多的這個那個)   2015-09-27 13:13:00
佳節耶 給點活路好ㄇ
作者: kaunaz (貓適合憂鬱)   2015-09-27 13:14:00
真的覺得這次的連假太精彩了
作者: jojosie (下一個旅程~)   2015-09-27 13:19:00
那篇不是原作者已刪文,而被備份引用,這樣也可以符合"公開"法律要件嗎?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彈)   2015-09-27 13:20:00
公開的意思不是這樣解讀的...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5-09-27 14:32:00
marvel點勒? 喔,我看到了,人間伴唱機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彈)   2015-09-27 15:18:00
不是有本別人代寫的回憶錄還啥的?靠..回錯
作者: vvstar (vv絲塔)   2015-09-27 15:34:00
真的超多人在鬼打牆式崩潰 版主還可耐心回我真心佩服 我都覺得在無限loop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彈)   2015-09-27 15:43:00
結果這邊文章沒什麼人要回XDDD
作者: teakdavid968 (BattleLOL)   2015-09-27 16:45:00
因為臉打得太扯底了 完全不給活路XD
作者: OalexO (fight!)   2015-09-27 17:09:00
這麼專業的打臉 某A怎麼可能會回應XD
作者: xsc (頹廢的敗家子)   2015-09-27 17:14:00
太認真 無話可回吧
作者: RLH (我們很近也很遠)   2015-09-27 18:11:00
看到信徒為嗆而嗆 失去理性的人真是可怕
作者: seavon (Rock to die!)   2015-09-27 18:36:00
因為這種一翻兩瞪眼的事已經呼攏不了了(艸)也想不出護航點了,所以直接無視不來推文XD
作者: Hitimothy   2015-09-27 18:40:00
太長了 無法做簽名檔
作者: keineK (すくすくmode!)   2015-09-27 20:15:00
看一堆信徒鬼打牆老實說也頗marvel的
作者: roffyo (睡獅)   2015-09-27 21:15:00
伴唱機我笑了,請加個"壞掉的"好嗎XD
作者: mayanino (喵喵朱)   2015-09-28 01:25:00
還好啦,每次輪迴都會有這樣的支持者出現,平常心看待
作者: tanksu (imthebest)   2015-09-28 16:23:00
手下留情啦 人家的臉腫得不能出來見人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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