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它] 關於B前版主任意刪文

作者: hiimlive   2014-08-03 20:40:55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
板主刪文的動作,並沒有刪除電磁紀錄
刪文會讓文章沒有顯示在看板上,但電磁紀錄仍毫髮無傷的躺在伺服器裡
我也不是學法律的,但我曾經因為刪文和水桶被告過
過來人,經驗分享 Q口Q
※ 引述《sa091181 (我住的不是福爾摩沙)》之銘言:
: 轉自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814&txtgp=&groupkd=10
: 離職員工任意刪除公司資料須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及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責任。
: (1)民法:
: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離職員工若於離職時故意將公司之資料刪除,侵害公司之權利,致使公司因資料被刪除
: 而受有損害,公司當然可以向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 (2)刑法:
: 離職員工故意刪除公司之電腦資料,其行為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
: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記
: 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 金。」,又該罪係屬告訴乃論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即有告訴權之人須於知悉犯
: 人之時起,向檢警機關表示要訴追犯罪,或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逾期告訴權人
: 告訴權人就不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
: 故員工離職後故意刪除電腦內之資訊,造成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於知道犯人之時
: 起六個月內向檢警機關請求訴追犯罪,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或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
: 刑事告訴。
: google了一下案例:
: http://blog.udn.com/teddy5422/6290748
: 竄改他人網頁內容之法律責任: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12&txtgp=&groupkd=4
: 都是告訴乃論且有追訴期限,要看站方怎麼處理了。
: PS.因最近B前版主擅自刪文,所以做了點功課,如不適合此版小弟會自刪,
: 又小弟不是學法律的,所以有誤用不適合資料也請告知,小弟一樣會刪除,謝謝。
作者: sa091181 (我住的不是福爾摩沙)   2014-08-03 20:47:00
謝謝指教,我已將原文刪除^^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4-08-03 21:14:00
好像已經開過偵查庭了吧?是不是確定不起訴了呢?蠻想知道檢察官是如何思考此案的
作者: ePaper ( ̄ ﹁ ̄)   2014-08-03 21:30:00
有版主權限的好像就可以進去delete版看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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