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tachou (米米)》之銘言:
: 但和男友住了一年 他真的很照顧我 是個不可多得的好男人
: 加上我最近大病一場 我大病完換我媽住院
: 我感悟 生病的時候 有沒有一個人在旁邊簽名跟照顧有多重要
: 所以就提我們去登記吧
我看不懂簽名照顧為什麼可以跳到結婚登記?這兩者間有什麼邏輯關連嗎?
手術同意書是本人簽名第一優先的,本人無法簽名也未必配偶才能簽,
關係人就可以簽名,原po男友與原po同居,同居人就能以關係人的身份
簽手術同意書。
至於照顧,且不說原po年薪200請個看護應該不成問題,而且照顧
病患為什麼就要有配偶身份?男友身份就可以照顧了。
至於交往10年要不要給男友一個名分,我是認為口頭上叫他是先生丈夫即可,
法律登記可能要再等時空背景更合適時再討論。
人的感情才是最重要的,不用拘泥結婚證書那張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