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魯伯認為就 [性行為是為婚姻之義務] 這句描述
老魯伯主要認知如下述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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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間互負履行同居的義務
但何謂「履行同居義務」呢?
法條、學說及實務都沒有具體舉例
而從一般人的社會觀念來看,夫妻兩人同居所發生一切正常關係的行為
包含同宿一處、一起飲食、發生性關係等,都屬於夫妻雙方互負義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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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是狹義上法條沒有明定
但是廣義上法律的精神是如此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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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長期沒有性生活
可能成立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
至於有沒有做家務, 有沒有顧小孩, 有沒有出家用
這幾項算不算沒有性生活的正當理由
可能得要問問法官大人, 畢竟法條裡也沒有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