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一個法律上的看法
如果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給付扶養費
有朝一日走上法院
通常會用行政院主計處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做為參考來酌定
主計處每年會公布各縣市的數據,也有總平均,以106年來說總平均約22032
裁判上會用這個數字去除以扶養義務人的人數
可能再依據各義務人的能力或經濟狀況(例如有無其他扶養人口等)調整
所以,直系血親尊親屬上法院要扶養費,只要有養大子女
通常只要主張自己[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
這個大概是父母名下沒有財產'沒有工作,在舉證上就會成立
除非子女可以舉證父母把錢藏起來....
以上規定在民法1114條以下
想要一次買斷扶養義務
除非錢夠多,多到比上開數字去乘父母平均餘命還多才行
而且,曾經給的錢要能舉證有給
最後,聘金買斷這種就算有契約,上法院也不一定有用
因為有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的疑慮
以上,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