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代PO] 過不去心裡那關(求解)

作者: chenlynn (得之我幸不得我命)   2018-03-02 15:09:47
1.在民事法律上,外遇跟喝茶吃魚沒有分別,都是構成訴請離婚事由。
但是如果知道對方有種行為以後,事前同意、事後宥恕(白話就是原諒)
或是知悉後六個月都沒去訴請離婚的話,以後都不能用這件事來訴請離婚。
2.在刑事上,所謂妨害家庭罪(俗稱通姦),也是如果事前同意、
事後宥恕(白話就是原諒)或是知悉後六個月內不去提告的話,
以後就不能告了。
3.另外,相關政府單位或法院內,現在多常設法律服務有律師可諮詢,
可多利用。
※ 引述《sandra80032 (頻語兒)》之銘言:
: ※此文為板主代Po,板主不代轉信給原發文者,請不要寄信來板主信箱※
: 老人家說得好:「挑來撿去,挑到個賣龍眼的。」
: 一、事件緣由:
: 我跟先生結婚快二年,我們是奉子成婚(雖然他婚前就說要娶我)
: 在小孩出生前一禮拜登記完成(因長輩關係),於一年多後補辦婚宴
: 婚後薪水各自管理,固定每月每人都有家庭基金做開銷
: 他薪水大概四萬多,給家用以後,剩下自理。
: 我覺婚姻需要信任,也不想讓他有壓力,所以就沒要他交出所有薪水。
: 登記快二年,兒子快二歲
: 然後,他外遇了。
: 起初,我發現蛛絲馬跡,但不太相信他會外遇
: 所以只是告訴他:我不管你,是給你自由,但你在做什麼,我都知道。
: 中間,還沒宴客前,我們談過一二次離婚 (因為瑣事,而非他外遇)
: 但是他都拒絕。
: (中間的間接證據我就不說了,直接跳到結果論。)
: 偶然機會下,我看到了他的訊息──他去喝茶吃魚(之後還幫牽線!!!)
: 原本以為忠厚老實的他,竟然背著我去吃,而且不只一次!
: 第一次是在我們穩定交往一年多,懷孕前。
: 第二次時間點就在小孩出生前一禮拜!
: 我沒法接受。
: 1. 我那時已經要臨盆了,而且小孩一直有早產跡象,後期我一直跑急診安胎。
: 原本以為忠厚老實的他,竟然背著我去吃,而且不只一次!
: 第一次是在我們穩定交往一年多,懷孕前。
: 第二次時間點就在小孩出生前一禮拜!
: 我沒法接受。
: 1. 我那時已經要臨盆了,而且小孩一直有早產跡象,後期我一直跑急診安胎。
: 那時我們還沒住一起,所以等於他送我回家後,再跟人去motel!
: 2.那時他離職轉換跑道,有三個多月沒收入。
: 我體貼他沒錢,產檢的費用都是我自己付,結果是你有錢去喝茶,沒錢付產檢費
: !?
: 後來,他好像吃上癮了,
: 每隔幾個禮拜就敲外送的妹要不要出來賺(一次好像都五六千,但不一定有約成)。
: 甚至還問對方能否在他上班午休時間跟他去旅館。
: 在我們出國時,跟對方聊天,說下次要她陪他出國
: 而在我發現訊息證據的那天,他問外送妹,要不要讓他包養,一個月一二萬。
: 我氣到發抖。
: 那時因年末,家裏有很多開銷要付,他薪水還沒發,連吃飯生活都不夠。
: 我把我僅存的幾千塊拿給他,怕他餓肚子。
: 結果,薪水發了,有錢包養女人,沒錢拿回家?!
: 我跟他談離婚,他當然不肯。
: 如果不離婚,那他要再多拿錢出來家用,只能留一萬二在身上(吃飯交通大概9000)
: 而且他必須保證再也不會拈花惹草,而我會努力忘掉那些過去,跟他重新再來過。
: 但未來,只要他再犯一次,那就沒二話了
: 離婚!而且我會讓他身敗名裂!
: 二、矛盾掙扎點
: 雖然我說會努力忘掉他的所作所為,但其實,很難。
: 我還是不經意會想到那些。
: 我還是怕他拿著手機,不知道在幹嘛?
: 他去上班,會不會其實是去鬼混?
: 他去大陸出差,是不是也趁機去玩?
: 我還是氣,我產檢的費用你一毛也沒出!
: 你有錢去鬼混,就不願把錢拿來家用?!
: 30幾的人,結婚了,為什麼就不能有點責任感!?
: 我一直覺得,婚姻是愛情、信任、責任所構成的。
: 如今他對我而言,信任崩塌,不夠有責任,
: 即使再重來,也好難回到最初的信任……
: 一個沒有信任的婚姻,我不知道為什麼要維繫下去
: 我不喜歡猜疑。
: 因為愛,所以信任。
: 可是如今呢?
: 離婚嗎?
: 我想離,但他不肯。
: 那不離,繼續走下去。
: 雖然我承諾忘記過去,重新再來。但真的好難。
: 而且,他的保證,真的能不再犯?
: 以上,可以告訴我怎辦嗎?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8-03-02 15:24:00
Push
作者: yylane (蔡小豬的媽)   2018-03-02 15:37:00
請問一下超過六個月之後如果是新事蹟可以重新算六個月嗎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8-03-02 15:42:00
民事有六個月的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都兩年了
作者: AppleAlice   2018-03-02 15:44:00
有喔民事有1053條規定,但是通常這種還會加主張婚姻有破綻啦每一次性交都是獨立計算的,所以原諒後又外遇就重新算
作者: chenlynn (得之我幸不得我命)   2018-03-02 17:31:00
印象中有判決是對同一個對象都算宥恕 新事蹟也沒用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8-03-02 18:31:00
不好意思C大,我看到的是可以。不然這樣等同於對同ㄧ外遇對象永久失去告訴權,這......我說的看到,是這個「如囿恕後,配偶又續與人通姦,則其配偶仍可行使告訴權。」而不是說我看到不一樣的判決。怕表達不清楚,再說一次。C大,我有點搞糊塗了。真的有判決這樣判嗎?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8-03-02 21:07:00
哦,對,因為常都直接用1052第2項+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去處理了,完全沒想起它。
作者: SESE (請不要再試我的密碼了)   2018-03-02 23:21:00
我記得第一點是可以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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