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認為計程車遲到個兩分鐘是合理的
事實上,叫車軟體或是call center 本來就有這樣的設計
客戶報地點之後, 覺得四分鐘內能到達的司機就會回應承接案件
而未了避免遲到, 四分鐘就會回報六分鐘, 十分鐘就會回報十二分或十五分
另外, 若無法在回報時間到達, 司機必須主動先告知客戶, 而不是讓客戶癡癡的等
所以原PO妻子並無理虧之處
台灣叫車服務很多種, 有如你這樣說的類型,也有不是的關鍵在於,原原PO叫的是哪一種. 而不是哪一種類型比較好,服務品質較高, 所以原原PO所使用的叫車服務就應該要做到那個程度.至少拉, 字面意思"大約" 和"以內" 是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