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記者抄文:NO
目前結婚一年半
在南部租屋不與婆婆同住
不用給孝親費
每月房租+水電+網路+瓦斯約18000
老公月收約5萬,我留職停薪前月收約45000
每個月我負擔10000元的生活費給老公
我們的早餐/中餐各自處理
晚餐一個月內有10天在家裡煮(食材費用我負責)
10天在外吃(老公付)
10天各自解決或是回公婆娘家吃
好不容易懷孕之後,因為宮縮及出血從三個月開始就請了安胎假在家休養
從此我就沒有收入了,頭先我還是照常負擔生活費
但評估接下來兩個月後,我必須動用定存戶頭裡的資金才能支付生活費了
(之前人工受孕及出血安胎住院花了一筆錢)
自己之所以要照常負擔生活費的用意
是希望不要因為自己懷孕造成家裡的運作不便
可是過了幾個月,發現好像只讓我自己更不便而已
想要請問版上各位,當留職停薪的時候,到底該不該繼續支付家中生活費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