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AA制讓我想到朋友的例子
留學期間與系上同學交往
同學申請到舍監工作而分配到比學生宿舍寬敞的住宿 2LDK
如果二人同居
另一方該不該付房租給得到舍監住宿的伴侶呢?
跟員工旅行福利金的概念有一點點類似
(英國高物價學生宿舍週租金近100磅)
看對眼的二人我們稱之為的愛情關係
愛情就代表我們可以理所當然要共享一切嗎?
被外遇的那一方可以理所當然的搜刮對方財產嗎?
愛情可以凌駕財產自由權嗎?
如果我們不喜歡因為媳婦角色被要求被期待
丈夫應該也不喜歡被理所當然的成為金錢提供者
特別是當二人年齡與收入差距不大時
而收入差距大的伴侶有一方選擇離職持家時
如果沒有健康的金錢觀念是否能感激伴侶對家庭的金錢付出
不會對housekeeper的產值無限上綱
300萬單薪養一個四口之家能過的奢華嗎?
房貸一千萬 5萬/月*12=60w
四口基本開銷 2萬/人月*12=96w
車 2萬/月*12=24w
所得稅 30-35w
其他稅款 5w
基本保險 1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