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看到一些與法律相關的推文,忍不住回應一下
1. 有時間壓力的是男方與小三(特別是懷孕)→沒錯
但是原Po動作要快,他們辦婚禮就沒意義了→No
97.5.23起,我國實施結婚登記制,他們辦婚禮,在法律上無意義,原po仍是配偶
2. 讓他們結婚,再告重婚罪→理論上正確
但是,同上,實施結婚登記制後,必須辦理登記,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婚姻,
就現今制度,比較難想像戶政機關沒發現男方已結婚,再讓他登記一次
3. 曾聽過有人結婚、離婚當天一起辦→理論上是採儀式婚的時代
由於以前採儀式婚,有些人只辦儀式,沒登記,也是有效的婚姻(所以很容易重婚)
但是離婚採登記制,因此,只辦儀式沒辦結婚登記的夫妻,如果要離婚,
會發生先登記結婚才能登記離婚的荒謬情形 (學說還實務好像有不同見解,忘了)
應該不是因為財產的關係(也可能跟以前的夫妻財產制有關,但無論如何,
依照現行法,婚後財產才是分配的對象)
4. 告男方詐欺、背信?→No
詐欺罪與背信罪保護的是「財產損失」,不是情感。除非有財產上損失。
跳脫法律,在情感層面來說,這男的真的沒甚麼可以期待的
如同網友們所說:蒐證→提告→求償,一定要讓他付出代價
找個律師(可以先找各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縣市政府諮詢),
非必要不要和男方及小三接觸,
最後,再好的律師,上了法庭,還是要靠證據說話,一定要保護自己、保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