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cketsun ()》之銘言:
: 與閃媽有些不同理解,簡單交換一下意見。
: 片言折獄誠屬困難,再不清楚當事人親族間互動情形的前提下,因單方說法便嚴詞
: 批判二嫂的行徑可能有失公允。從現有的資訊看來,我想我們頂多可說二嫂要求房
: 屋過戶的舉動不夠聰明,更多的批評可能就不再是以善意理解來他人的行為了。
: 若真能同理二嫂母親惜子的拳拳之心,那應該不能忽略原文提及公婆本即計畫給諸
: 兒一人一棟房子。二哥去世後,他的三名子女於公婆百年後本即有代位繼承之權,
: 若依公婆原本的計畫,二嫂認為她的孩子可以保有一棟房子,的確不是什麼無中生
: 有的非分之想;再者,公婆早已把一房過戶予么兒,且依原文所述,此過戶應非屬
: 民法第1173條所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
: 受有財產之贈與」之情形,換句話說,將來公婆百年後,么兒已取得的房子自然毋
: 須「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在公婆未立遺囑的情況下,么
: 兒依法是可以對-本來依公婆計畫原應分給二哥的-另外一棟房屋有所主張(因為
: 該房為遺產,但么兒已取得的房屋卻不是遺產)。
: 在這種情況下,我想二嫂會擔心自己小孩以後是不是還能取得一棟房子是可以理解
: 的,儘管要求的手法上有些不近乎情理,但也還算情有可原。老實說,二嫂想搬出
: 去的箇中原委,我們外人也許難以得知,不過在接獲小叔的簡訊後,二嫂也表明不
: 希望家人再說她打房子的主意,看來二嫂也並不真的多覬覦這棟房子。今天公婆拒
: 絕遺產的先與(民法1173條參照)的確合情合理,惟我只希望善良的小叔一家將來於
: 公婆百年後不要因為計較二嫂現在的行為,而忘了二嫂的子女也是合法的繼承人(
: 在遺產分割時也不會忘了當年一兒一屋的分配計畫)。
: 因此,在嫌惡二嫂所做所為不合乎情理前,若能站在她的立場想想,發現那些不合
: 常理的作為背後也許還有若干道理,可能會比較容易克服自己心裡的不快。所以我
: 以為不是為二嫂說句話的人都是聖人,而只是願意用較慈善的方式理解二嫂的舉措
: 而已。
: 除此之外,閃媽給原po的建議我都贊成。
我要為「嚴詞批判」這一點做一些辯護......
應該說,我可以理解她的想法,甚而理解她的作法,
也覺得這間房子在公婆百年之後該屬於二房,
也提出公婆可以預立遺囑以安她的心,
也說了或許三房可以先立個字據讓二嫂安心,
但是我不認同她的方式。
不過這些都在理,可是若扯到情就會扯不清了,
而在理清這些脈絡時,自然會以較為冷酷的思維模式去看待。
但不代表我對這位女子沒有同情。
可是我也說了,那是因為我為旁觀者,而且事情跟我無關。
加上思維模式不同,接受的文化背景不同,
所以我的觀念是在兒女無法去要求父母對自己保證什麼,
更不用說對孫輩保證什麼下做出的評論。
慈母之心可以理解,但是公婆的父母心情似乎就較少人同情。
白髮人送黑髮人比較喪夫,還是一個已經貌合神離的夫婿而言,
我即便用較為慈善的眼光去看待二嫂,
(例如:她的想法可以理解,因為爸媽當時有說過。
或是她可能也把自己當女兒,或是害怕跟公婆之間的連結沒有之類的)
也無法讓我有辦法去認同她的處置方式。
這件事情真的不能定調在孤母寡子生活無依上,
畢竟他們現在在婆家生活得好好的,也沒有人來趕他們走,
即便得到房子,除非他們把房子賣掉或貸款,否則也沒有什麼實質利益,
定調在爭產上是我看到的事情的本質,
中間這位女子的糾結與怨憤,不在我想討論的狀況之列。
而說到片言折獄嘛......我自認是沒有太過的言詞啦!(摸摸頭)
其實我想是因為我站的立場是在相對「不同情」二嫂的這一方,
我比較「同情」的是剛喪子的公婆,兒子才過世一個多月就要應付這個狀況,
(講坦白話我覺得他們的悲痛應該比二嫂深很多)
加上我認為公婆本來就想把房子分給二房,二嫂真是過於急迫。
現在不爭,就表示以後拿不到了嗎?非得要在這個時間點用這麼決裂的方式爭嗎?
或許P大或其他有些版友把我當成一個代表,
所有對二嫂不利或苛責的言論都歸在我的言論下了......
但除了她無理的部分,其他部分我是沒有多做批評的。
先這樣,等下需出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