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

作者: rerun (禮讓)   2013-03-09 22:56:34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
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
防圍者。
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
這一條文的第一項有特別提出"圖書館"
所以對於那些來圖書館卻有不當行為的
其實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請警察來處理是最有效的
其他法條即使以公共場所之名也可將圖書館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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