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平權] 同志離婚或被離婚都比較方便?!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9-02-27 12:16:27
民法原文: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施行法內文: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差異在於「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但所謂的責任方,本身就是個難解的問題。
1、異性婚姻
A男B女結婚後,由於A性好交際應酬、經常性夜不歸營,也很喜歡到處搞曖昧。
苦守寒窯 的B因而時常探問A的行蹤,兩人時常吵架、不僅已分床數年、日常生活互動亦
為冷漠,
A 乃決心離婚、以便重獲自由。然而,放不下的B卻不同意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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