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為什麼我們受壓迫歧視民進黨視而不見

作者: quendigay (小蝦媽媽來掃地)   2018-04-20 16:20:48
平權前夕.彩虹起義在彩虹起義GO!平權公投 Q&A 相簿中新增了 6 張相片。17小時 ·
https://www.facebook.com/Vote4LGBT/
彩虹起義來得臨時,但並非草率之舉
 
關於平權公投,相信你想知道更多。
 
我們先整理了最多人提出的幾個問題,向大家說明為何在這個時候我們需要站出來發起平
權公投。
 
期待更多的了解,能夠帶來更多能量。讀完以後分享出去,挖掘更多潛在的義勇軍吧!
https://bit.ly/2HFix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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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整理了最多人提出的幾個問題,向大家說明為何在這個時候我們需要站出來發起平
權公投。
https://bit.ly/2K3t1aq
A. 幾乎所有牽涉人民權利義務的法案都涉及人權。例如勞基法,也涉及勞動人權。若只
要與人權有關就不能公投,能公投的事項就會變得很少。
 
「人權不能公投」是稍嫌簡化的說法。實際上,公投與人權的關係,應該是「人權不能因
公投而剝奪;但可以用公投來確立、保障。」
 
愛爾蘭、澳洲、美國部分州,都曾發起同婚公投。以公民多數決的方式,去決定人權議題
,法理上並非全然禁止,但會有「多數暴力」的風險,並非最好的做法。
 
理想上,在釋字第748號出來後,若立法及行政機關可以積極保障同婚權益,會是成本最
低的方式。
 
然而,在反同團體主動發起公投,並且得到中選會通過,進入第二階段連署之後,若成功
通過該案公投,成本最低的方式將很難實現。為了實踐性別平權,我們必須使用成本更高
,效果更強烈的公投。
 
打個比方,「世界上不應該有武力戰爭」,是普世價值。但是,遇到敵國主動進犯的時候
,我們可以選擇只做道德譴責,或者可以更進一步,積極向前迎戰。
https://bit.ly/2qLidpo
A. 釋憲不是人權保障的萬靈丹,大法官的話也需要政府勇敢落實。遺憾的是,甚至釋憲
結果,也無法周密的處理關鍵細節。
 
以本案為例,實現婚姻平權的形式,究竟是「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
特別法或其他形式」,釋字第748號並未明示。民法專章或是特別民法(專法),即使我
們認為有違平等,涉及歧視,仍然會有法律上的爭議空間。反同團體就是抓住這個模糊地
帶,想要趁機把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之外。
 
確實,我們可以樂觀的相信,就算專法公投通過,同一性別只能以專法締結伴侶關係(在
他們的主張中,不能稱為婚姻)。當然也可以提出再一次釋憲,確認民法篇章的同性婚姻
。但反同團體已經提出公投這個奇襲,我們擔心過度樂觀期待的做法,等同放棄了積極倡
議的能量,一旦期待落空,就長久無法擺脫專法的差別待遇。
 
公投成本雖高,但透過一系列的連署倡議程序,我們可以凝聚士氣,走出同溫層,開啟討
論的空間,喚起社會大眾的理性思辨,既然政府不作為,我們試圖由下而上,貫徹公義平
權。這過程會很辛苦,但如果放任不管,反同的聲浪只會在他們公投倡議的過程中日漸增
加。
 
我們很感謝大法官在釋憲中踏出的一大步,將台灣人權帶往新的版圖。但面對現實政治的
阻礙,反同團體的開戰,我們必須正面回擊,這就是彩虹起義的精神。
 
以公投反制公投,以堅強保有溫柔。在社會生存的本質不適合我們,那我們就去改變這個
社會。
https://bit.ly/2F0A53V
A. 憲法第748號舉出的修正形式,分為四種:「修正婚姻章」、「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
、「制定特別法」、「其他形式」。
 
反同團體所提的「專法公投」版本,是用「排除」的方式,將同性伴侶同時排除在婚姻定
義/民法之外。但未能夠確定是要以「修正婚姻章」還是「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來保障
同性婚姻。
 
我們的版本,則是以積極語句明確表示,以「修正婚姻章」保障同性婚姻。
 
一個左轉直下專法,一個右轉直上民法,我們與反同團體的版本並不相同。
 
更進一步來說,我們認為在民主政治的發展脈絡中,公民投票的「直接民主」精神,不只
限於公投題目本身,還包括公投發起過程,由下而上的倡議作用。
 
公投發起過程中的各階段聯署、媒體報導、組織運作,都有重要的倡議功能。如果只允許
「同性伴侶專法」公投,卻不允許「同性民法婚姻」公投,那就會造成倡議機能上的行政
偏頗。
https://bit.ly/2HfwJQe
A.「支持比反對容易推廣」。反對者往往化身沉默的大多數,比起出面反對,通常會選擇
不參與討論、不聯署、不投票。自提公投題目可以喚起支持者,增加動能,積極運作倡議
組織、取得聯署名單、累積宣傳能量、產生更強的投票意願,還有對人權更高的關懷意識

 
做為支持婚姻平權方的我們,如果只能被動的對專法公投表示反對,則倡議過程相對困難
重重。
 
雙方都有支持的選項,才有平等的倡議空間,才有平等的言論自由。
 
一案一事項、一事不再理,是行政資源的節約考量,但以比例原則來說,不能凌駕在平等
倡議、言論自由之上。
 
如果雙方公投提案只是同一命題,沒有任何差異,那為何不是採用更能貼近釋字第748號
平權精神的,我們的版本?
https://bit.ly/2JZVayY
問題仍舊很多,無法善盡回答之處,我們會繼續補強。
 
也許不是所有的問題都有答案,不是所有的問題都能被妥善回答,但唯有站出來行動,我
們才能持續補強,接住那些即將墜落的,將權利還給應得的。
謝謝你與我們一起讀到這裡,期待我們能夠在沒有歧視的地方相見。
 
#歡迎分享給更多的人
https://www.facebook.com/Vote4LGBT/
作者: akrsw (quo vadis?)   2018-04-22 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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