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那年被媽媽偷看日記發現我喜歡女生,半夜被打出家門。
18歲時,父母第二次發現,他們聲淚俱下要我不要這樣。
28歲時,被父母再度發現我跟女生交往。母親毆打我,父親決定要載我上下班限制行動。
我說你們敢這樣我就住公司,他說我敢住公司他就會來公司鬧。
他們說給我太多自由,要把我的自由收回去。
我想逃跑,但顧忌他們會到女友的公司鬧。
有考慮過申請保護令,但是那勢必會讓我女友被他們鬧,他們已經失去理智無法溝通了。
他們之前還跟蹤我下班的行蹤。
還好同事們都理解支持我,每天還有人能說話。
婦幼隊叫我去警局申請保護令。
但現在砲火在我身上,我申請後我認為砲火會在我女友身上,造成她的麻煩。
動彈不得。
動彈不得。
我被困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