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戶政拒同婚登記 法官宣告:違法違憲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8-09 19: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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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對女同志伴侶方敏及糖糖
2014年間到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拒,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代兩人提起司法訴訟,
但因同年8月祁家威聲請釋憲,該案暫停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重啟審理,
法官當庭指出,依照大法官
今年5月24日作出的釋字748號解釋,
戶政事務所駁回同婚登記的處分「顯然已違法違憲」。
庭訊一開始,法官立即表示,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
戶政事務所當時駁回
方敏及糖糖的結婚登記處分顯然違法,
還詢問戶政事務所人員是否有意先撤回原駁回處分。
戶政事務所人員回應,當時該處分
是依照《民法》規定,婚姻登記應為一男一女,
才予以駁回,在立法機關未明確訂定相關法令之前,
他們仍然無法受理同性別的婚姻登記申請,
僅可以進行同性伴侶註記。
伴侶盟則指出,大法官釋字748號已明確指出,
《民法》將同性婚姻排除在外是違憲,
而該釋字要求立法機關應在2年內修法的拘束,
對象並不包含司法及行政機關,立法過渡期間
並不影響大法官認定《民法》違憲的事實,
因此呼籲北高行能夠以司法判決彌補法律漏洞,
直接命令戶政機關同意同性伴侶的婚姻登記,
避免讓同性伴侶繼續忍受
行政及立法怠惰帶來的違憲危害。
法官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748號解是,
戶政事務所駁回方敏及糖糖婚姻登記的處分
已確認違法,戶政機關應討論是否要撤回駁回處分,
並具狀說明婚姻登記的審查要件,
司法機關是否有此權力直接代戶政單位
進行婚姻登記的審查。
伴侶盟今指出,他們3周內提出專家學者
對於大法官釋字748號當中,2年立法限期內
相關機關應如何應變的見解,以利法院進行判斷。
法官在庭訊最後諭知,準備程序終結,
預計9月底開始進行審理程序。
庭訊結束後,伴侶盟舉行記者會呼籲,
當時大法官基於3權分立的原則,
不願過於細緻告訴立法院應該如何立法,
僅能針對法律觀念進行抽象解釋,
北高行法官才有權對於個案作出判決,
同志伴侶婚姻權力長期遭受漠視與剝奪,
盼望本案法官拿出魄力,
宣判同性伴侶勝訴,立下即刻准予
同志登記結婚的判例。
另一方面,伴侶盟舉行記者會同時,
2名反同團體人員突然現身,
高舉「法庭不是一場戲 釋憲已無公信力」的白布條,
還拿著大聲公對著伴侶盟高喊:
「伴侶盟不要愚弄人民 烏龍釋憲沒有效力」。
作者: bettordoe (杯特豆)   2017-08-09 19:32:00
之前整理釋憲影片,戶政事務所的代表的確是一板一眼的請行政院不要再瞻前顧後拖拖拉拉了,快把方案討論完
作者: montan   2017-08-09 20:46:00
雖然我支持同婚合法化,也很希望這天趕緊到來,但對於基層人員來說,真的無法隨便就給登記啊…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8-09 20:49:00
這麼做施壓對象是行政院,基層人員照上級指示做事,要擔責任的也是上級。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7-08-09 23:09:00
若勝訴確定 戶政機關就依判決結果為處分 依法行政嘛不過我覺得法官現在到底是不是必須判必須允許登記還是有疑問。依照釋字第725號解釋,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應限期修改的法律 ,縱使期限未到,依舊是違憲的狀態。法官判現在就可以登記,或是戶政機關主動接受登記,也不能說錯 。但是否有義務這麼做?似有疑問。但依據釋字741號,釋憲聲請人本身(其他人不行)是可以用釋憲結果去聲請再審的。所以說,釋字748號的聲請人祁家威可以聲請就原本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再審,獲勝訴判決後再要求行政機關依據判決允其登記結婚。但祁沒有這麼做,現在應該也過再審期間了。
作者: effiee (lala)   2017-08-10 08:25:00
記得當時釋憲記者會上 司法院的人是說兩年後若未立法 才能憑釋憲去申請 任何人都一樣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8-10 08:29:00
樓上的說法怎麼和我知道的不一樣?不是兩年後仍未立法,「即可」憑解釋文進行登記嗎?現在是憑解釋文進行行政訴訟,不是直接登記欸。我不認為司法院會限縮解釋文效力,變成這兩年沒立法ˋ就不准同性婚
作者: goldencorn (香廊金萄)   2017-08-10 12:06:00
違憲已屬實,不管立法機關有沒有立法或修法,都可以用解釋文去進行行政訴訟,司法院無權限縮解釋文效力,因為這樣不合法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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