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平權] 苦苓/同婚修法:不容樂觀!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4-07 17:00:07
※ 引述《dualiammin (歪歪)》之銘言:
: 苦苓/同婚修法:不容樂觀!
: 來源:東森新聞網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405/897885.htm
: 其二,憲法法庭辯論的四大主題中,有一條為「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法
: 專法,是否符合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與婚姻自由意旨?」此項被懷疑的理由同上,也就是如
: 果完全沒這個打算,那又何必多事的辯論這個議題呢?
大家好,我是本版#1OtFC8_C這篇這首歌的作者,
3/24憲法法庭我也全程旁聽,剛好我是學法律的,
對於苦苓的這個論點,我稍微有一點不一樣的看法。
是否不討論專法的合憲性,就代表對同婚比較有利呢?
舉個例子來說明,
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也就是「罰娼不罰嫖」條款違憲,但因為解釋理由並沒有觸及,
性工作應不應該合法化的問題,導致因應釋憲結果的修法有三個選項:
罰嫖不罰娼(但我覺得這仍然有違反平等權的疑慮)、
娼嫖皆不罰及娼嫖皆罰,最後在立法上選擇了後者。
同樣的,如果不在言詞辯論中討論專法的合憲性,
僅就民法進行違憲審查,也有可能出現即使肯認同志的婚姻權,
但相關權義要如何入法,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範圍,
這樣一句話帶過,而導出民法尚未違憲的結論。
相反的,既然訂專法o不ok的爭點已經在言詞辯論庭提出來討論,
那麼大法官在審查過程中,就勢必要對正反方論點,
在解釋中做出不可迴避的詳盡論證加以回應。
這不是說把專法列為辯論主題之一,就表示釋憲結果會比較樂觀,
因為不管有沒有列出來,要對民法進行違憲審查,
基本上就會涉及有沒有其他救濟方法的存在可能,
而使民法具有產生合憲性解釋的空間。
但是,至少列出來,
能讓當事人、關係人和鑑定人充分表達意見,
而在封鎖專法的可行性上比較有施力點,
因此,以此作為不樂觀的理由是有點薄弱的。
我覺得比較不樂觀的部分,
是作為提供德國比較法觀點的鑑定人陳愛娥副教授,
對於德國訂定專法後的司法負面效應未作說明,
以致這個會影響後果取向解釋的問題幾乎沒有在法庭上被討論,
就要看大法官自己有沒有意識到並在解釋中回答。
相對樂觀的是同志的婚姻自由權,
出庭的6位鑑定人,除了很少發言的鄧學仁,
是以4:1的比例肯定這是憲法應該予以保障的權利;
唯一反對婚姻自由是基本權,而主張是制度性權利的李惠宗,
仍然認為要對民法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可是對制度性權利進行嚴格審查在邏輯上是矛盾的,
所以這個論點的說服力我認為不高。
所以,對於民法婚姻規定被宣告違憲,真的不能太樂觀,
但是我認為蠻有機會底線是同性伴侶的權利義務等同婚姻;
重點是,釋憲結果最後還是會回到立法院角力,
在等待解釋出爐的這段時間,要怎麼凝聚、增加同婚支持度,
破解各種耳語和謠言,依舊需要大家繼續努力。
作者: Lawbean (專業紅娘就是我)   2017-04-07 18:07:00
我憲法全忘光了,看得好辛苦,但給推
作者: LoveSeverus ( *新學期*)   2017-04-07 18:35:00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7-04-07 23:26:00
推法律觀點。不過苦苓這篇談的是政治判斷
作者: dichter (the gift of life)   2017-04-08 00:31:00
這段他不像是談政治判斷,因為他是用他誤解的法律理由簡單來說,辯論這個議題並不"多事",無法證明大法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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