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 臺北場審議會 關於收養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1-12 19:10:10
今天審議會後,和來自新竹,
有一個高一孩子的母親詢問了下。
關於她說的反對收養權,因沒人過問到孩子的意願。
確認不是針對同志家庭,而是所有的收養家庭。
另外她不認為收養孩子是種「權利」,
但如不用「收養權利」而改用「收養資格」作討論*,
她對很多細節是覺得可以多加討論的。
但可惜主持人和其他參與者沒有和媽媽釐清此部份,
媽媽的意見被簡化成
反對同性伴侶可和異性配偶一樣,具相同收養資格。Orz
*:以個人立場,是不太贊同將收養議題的重點關注在
同志有無「權利」收養,因為以權利主張,感覺上
孩子像變成一個不能表達自己意願的物件,
任他人(大人們)決定自己的去留。
且「權益」應該不需要再被法院審核,
應該是理所當然可行使不需經過審查程序的,
但收養在現階段是需經過被法院核可的,
而同志族群目前也沒打算拒絕被核可的意思。
(只是希望可避免法院因歧視而駁回收養申請)
所以我是比較傾向,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爭取
同志家庭子女的「被收養權」,

同性伴侶應與異性配偶一樣,具有同等的
無血緣申請共同收養「資格」,同等的繼親/近親收養「資格」。
作者: babywulala (ペンの指す方向)   2016-11-12 21:35:00
謝謝分享,很好的觀點。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6-11-12 21:43:00
謝謝你願意持續與盟盟溝通 我今天沒帶水喉嚨超卡...
作者: lewlewbo (lewlew)   2016-11-13 02:53:00
喔妳是九貓喔!今天看到還想說到底是哪個版友XDDteemo 他們明明有提供水杯,還有飲水機XD你沒看到我狂泡咖啡~~
作者: toluckysa (shine)   2016-11-13 11:54:00
媽媽有認真思考
作者: raul12 (有人)   2016-11-13 19:13:00
所謂的收養權我個人是理解為收養(申請)權,也就是提出收養申請的權利,相關機關可對該申請審核,類似當事人向法院提告,由法院審理當事人是否適格,個人淺見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1-13 19:58:00
樓上的解釋很好哪~!並不是一定要有申請就過關,還是每個收養申請都個案處理,該做的評估什麼的都和異性收養一樣,不會有某些反對者以為的小孩「被同志強迫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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