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審議會後,和來自新竹,
有一個高一孩子的母親詢問了下。
關於她說的反對收養權,因沒人過問到孩子的意願。
確認不是針對同志家庭,而是所有的收養家庭。
另外她不認為收養孩子是種「權利」,
但如不用「收養權利」而改用「收養資格」作討論*,
她對很多細節是覺得可以多加討論的。
但可惜主持人和其他參與者沒有和媽媽釐清此部份,
媽媽的意見被簡化成
反對同性伴侶可和異性配偶一樣,具相同收養資格。Orz
*:以個人立場,是不太贊同將收養議題的重點關注在
同志有無「權利」收養,因為以權利主張,感覺上
孩子像變成一個不能表達自己意願的物件,
任他人(大人們)決定自己的去留。
且「權益」應該不需要再被法院審核,
應該是理所當然可行使不需經過審查程序的,
但收養在現階段是需經過被法院核可的,
而同志族群目前也沒打算拒絕被核可的意思。
(只是希望可避免法院因歧視而駁回收養申請)
所以我是比較傾向,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爭取
同志家庭子女的「被收養權」,
或
同性伴侶應與異性配偶一樣,具有同等的
無血緣申請共同收養「資格」,同等的繼親/近親收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