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法務部發函各機關,同性伴侶可以「家屬」

作者: ViolentRose (shanny)   2016-07-07 12:29:20
※ 引述《rainbowblvd (彩虹大道)》之銘言:
: 法務部發函各機關,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獲保障
: https://www.facebook.com/rainbowblvd/posts/501497310059762
: 法務部在6月底發函至全國各機關,包含總統府、五院、各縣市政府,說明依民法1123條
: 規定,雖非親屬但「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依此規定,同
: 性伴侶符合此情形者得視為家屬。
: 換句話說,任何法律涉及「家屬」的規定,同性伴侶皆可適用,適用的前提是雙方有「以
: 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事實;而同性伴侶註記則是其中一種證明方式。
: 在婚姻平權只聞樓梯響的此時,樂見法務部發函以「家屬」定義涵納同性伴侶可受保障之
: 身分。但公文最末也提及,伴侶註記雖然是證明家屬關係的方式之一,實務上仍「由權責
: 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
: 這說明了「家屬」身分認定的模糊空間,同志可能要大費周章提供各種共同生活的證明,
: 甚至即使提出註記文件,機關還是有可能「依職權」打回票。
: 更別說在實務上,親屬的地位可能仍然會被視為優於無血緣、非配偶的「家屬」。例如面
: 臨生死交關的時刻,醫護人員會聽取親屬的意見,還是同性伴侶「家屬」的意見,答案應
: 該很明顯。
: 因此,再多「補丁式」的做法都不足以完整保障同性伴侶權益。唯有盡快通過婚姻平權立
: 法,才是根本之道。
: 彩虹大道
: https://m.facebook.com/rainbowblvd/
贊同原po的想法。我看這公文之後,認為依內文簡單講,同志可以是法律上的「家屬」,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作為法務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告訴各行政機關,做出「承認」的決定法務部沒意見。當事人可以用「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作為舉證的方法之一,但對此證據的審酌還是「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
以我是民眾來說,就是遇到機車又歧視的行政機關,我舉證我們同居(事實要件)又有戶籍註記(形式舉證),理論上它也該不甘願的承認我是家屬。不然涉及行政處分的話,我可以去訴願、行政訴訟(這幾乎沒機會用到,詳下述)。
但事實是,民法對於「家屬」根本沒什麼保障!除了親屬會議(現在根本也沒人在管這個),幾乎找不到「家屬」身份有何用處。歐,還有古早之前的小姨太,在民國初年那陣子也是用「家屬」被包進來,在遺產繼承上有最不受保障的、大家錢分一分,妳生活又困難,大家沒意見可以給妳一點的「酌給遺產」。
刑事訴訟法對於偽證罪、湮滅證據罪的減輕規定,配偶是一定有的,但「家屬」過往被討論的是長工、家丁、小姨太也不方便出賣老爺,其情可憫容有討論空間(我6年前修刑訴不認真的殘留印象)。同性伴侶?涉及刑事犯罪已經很悲慘了,想減輕處罰偽證罪還要先出櫃(可能被羞辱歧視),然後被討論一番之後我也不知道目前「家屬」有沒有減刑?
行政上,我們各種福利資格都是以法定親屬的幾親等做為審核要件,大概要社工訪視條款才有機會適用「這對同志伴侶真是窮得苦命鴛鴦,親屬有錢也不可能資助,社工評估應該要核給福利資格」。那還得這對苦命鴛鴦願意冒著被歧視也沒有用的風險跟社工出櫃,還要符合臺灣嚴到不行的貧窮線(或符合貧窮想像的展演),才有機會談這個。
不過法務部願意做出這個函示,總歸是好事,也是進步。
以上個人多年沒讀書後以直覺提出的淺見,歡迎板友指正討論,一起為彼此的權益努力:)
作者: ressaw (知道)   2016-07-07 12:36:00
才剛跟你講完,你就回覆好了。強。
作者: uklee   2016-07-07 14:46:00
的確現行法律上家屬的法律用語適用者少,主要法務部還是把球丟給各行政機關依職權行使裁量判定。這份公文看過後還是不免覺得法務部白紙黑字行文發函,但有講等於沒講。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6-07-07 15:02:00
推!一起為彼此的權益努力。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6-07-07 15:26:00
所以繼續努力吧,註記、家屬這些在絕大多數狀況下還是無法提供實質保障。真的不要以此為滿足。就算一步步來,目前所見實際效益也太薄弱。
作者: Wabishi (洛G)   2016-07-08 02:20:00
起碼有改變一點了啦,本來就不可能一次到位,漸進慢慢總比什麼都不能做好!要一次到位很難,希望大家不要太苛求先求有再求好,不然以台灣民粹程度來看要修一次到尾只會一直拖案,最後法案死於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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