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想請教一下有關於註記這件事情

作者: walltiger (拼到底)   2016-06-05 11:48:54
昨天晚上
跟異女朋友聊到同志註記這件事情
我們是很好的公司同事
我們也常開彼此玩笑
因為她男友不娶她,我女友也不嫁我
所以聊一聊就聊到同志註記這件事情
一直想叫我下臺南跟她去註記XDDDD
然後我忽然就想到
同志的註記不是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效應嗎?
還是是我查的不夠清楚也不夠了解
那如果假設我跟我同事真的跑去註記
她跟她男友想辦結婚登記的時候還能嗎?
我只是問一下
請勿炮轟我關於亂註記會浪費社會資源
跟讓同志名聲不好的這種言論
ps
我沒有要這樣做(亂去跟別人註記)
只是我想了解我上面的那個問題
我有查了一些註記的文章還有戶政事務所
的相關資訊
可是好像沒辦法解答我的疑惑
感謝各位的回答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6-05 11:54:00
1.同性伴侶註記與異性婚姻關係相斥。2.同性註記可單方面註銷。3.原則上一旦具有異性婚姻,同性伴侶註記即失效。4.具有異性婚姻關係者不得進行同性伴侶註記。根據以上訊息,可知:現行同性伴侶註記關係次於異性婚姻關係,不論法律效益或是關係有效順位。
作者: walltiger (拼到底)   2016-06-05 11:57:00
所以其實,如果先註記,對方再跑去結婚,這個註記就會直接當然失效了,對嗎?請問white9cat大大,那個資訊在哪裡可以查到,我是上戶政單位網站沒有看到相關說明http://i.imgur.com/UMN9fJ6.jpg"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6-05 11:59:00
然後針對法律效力部份:1.同性伴侶註記適用醫療法之關係人。2.外交部同意同性伴侶註記關係得比照親屬關係簡易代理護照辦理。3.部份縣市公務員同性伴侶註記關係適用配偶相關規定。(ex:育嬰假,喪假)同性伴侶註記結婚即失效我記得是從高雄市開始便有的規定,各縣市的同性伴侶註記規定不一定都一樣(這部分應該算各縣市的行政命令?),建議查看清楚自己和欲辦理註記的對象戶籍縣市之相關公告說明。
作者: walltiger (拼到底)   2016-06-05 12:03:00
原來如此,所以不同地區的會有不同的規定"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6-05 12:04:00
妳貼的截圖,第九項內文可能會提到相關規定。
作者: walltiger (拼到底)   2016-06-05 12:05:00
這是我查到的別人的註記單子,我截圖下來了,有解答到我的問題了,感恩謝謝white9cat大大的回答,感謝你!!!!!同性婚姻加油啊~感覺整個很薄弱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6-05 12:12:00
同性伴侶註記關係確實很薄弱,如果與「異性婚姻」相比,但如與「異性未婚關係」(ex訂婚),又比較好一些。(至少同性伴侶註記在醫療法上是縣市政府認證的關係人)
作者: zd2ue (老娘月經不順)   2016-06-08 00:05:00
又是樂樂長的W9!回文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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