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 性平法裡的禁止歧視原則

作者: lichen2239 (被盜到無感)   2015-03-17 18:30:59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呢
雖然他重點是放在"工作權"
但好像也跟這個板大多數的人有關。
我看到這個法規"很周詳地"防堵了
對性別(當然是女性),
對性傾向(當然不是異性戀)的歧視
但真的有嗎?
是我對臺灣自稱的"法治"缺乏信心, 我該反省?
還是事實真的如同我的"想像"?
ex 第11條 ....勞動契約...不得...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之情事時應行離職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雇主罰則30-150萬)
===>看到這種約定因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很開心,
但也就是放著好看....吧?
ex 第14條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第21條 ...雇主不得拒絕...
(勞委會103年勞動三字第1020132872號函:
請完"勞工請假規則"的30日勞工普通傷病假,
當年尚可在之後的任三個月各請一天無薪生理假!)
===>真的會准假? 真的???
這裡的歧視是指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政府立法禁止他,
我們開始稱呼這是臺灣的公序良俗,
然後大家懂得怎麼讓一切看起來"合法"
這就是我們的追求嗎
這樣有什麼意義....
作者: ram034rose14 (Jasmine)   2015-03-17 18:55:00
有時法律走在社會前面,那是一種理想,我樂觀其成。
作者: LoveJxJ (JJ)   2015-03-17 19:04:00
連學校都有生理假了,當然是真的啊,不準假請直接檢舉
作者: ssshturtle (小龜)   2015-03-17 19:46:00
政府部門是一定要遵守,但是民間企業看良心。就算可以請,有些男性多的工作環境還是會私下婊妳…不過一樓說的對,法律應該引領風氣而非被民粹誤導
作者: stellah3aez (STE)   2015-03-17 20:46:00
這種東西就是到處都改一點慢慢累積的,不是說我只做應該法條或是我只去最推廣台灣就會突然變成同志超友善國家
作者: b3y1e7 (BDsauce號:)   2015-03-17 21:18:00
樓上解析也是對的
作者: pretzel (椒鹽卷餅)   2015-03-17 21:47:00
真的啊 我們公司也能請生理假啊
作者: xsunny6732 (開冷氣)   2015-03-18 02:39:00
法條跟現實是有差距的喔,而且是人去實行法律,換句話說,只要人們心中並不具備此種法意識的存在,即使所有性別平權的法律都通過,也是形同具文,完全無用喔。更何況,法律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更多的時候反而是倚靠溝通協商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性平法的規定很有可能只被拿來當做協商籌碼之一,並不是法律人所想的職場運行的準則那麼簡單喔。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5-03-19 00:02:00
馬偕醫院案就是很好的例子啊,改變需要點滴累積,法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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