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台師大英語系徵教育部計畫專任助理

作者: christiney (DY)   2022-06-15 08: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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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資方配合遵守。
【公司名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
※沒有填寫公司名稱將會被刪文。
※人資沒有填寫人資公司以及原徵人公司(共2公司)名稱將會被刪文。
【工作職缺】 教育部計畫專任行政助理
【工作內容】
(一)規劃遠距課程說明會及培訓工作坊、管理遠距課程相關事宜。
(二)執行教務經費核銷、教務協調與聯繫、公文簽辦、營隊活動、會議庶務。
(三)執行計畫遠距教學人員招募與管理,含遠距英語學伴、營隊學伴、營隊隊輔等
(四)籌辦寒暑假英語營隊,如:招募學伴與隊輔、學伴教學培訓等。
(五)計畫相關會議記錄、成果報告資料編寫與彙整。
(六)計畫主持人或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徵求條件】
※為保障板友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
、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
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一)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者,具語言教育或教育領域相關系
所背景優先考慮。
(二)具人事/會議/文書/核銷/營隊活動安排與規劃等行政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考慮

(三)能獨立作業、細心負責、樂於學習,善於溝通協調和團隊合作,嫻熟電腦文書
處理。
(四)能配合計畫需要支援活動/會議辦理、夏令營/冬令營場勘與管理,且需支援短
期國內出差者為佳。
(五)全民英檢中高級(含)以上或同級相關檢定尤佳。
(六)能協助處理辦公室電腦、網路與線上管理平臺相關問題尤佳。
【工作地點】
配合計畫執行需要,於師大英語系遠距教學計畫辦公室(臺北市萬華區西藏路201號,萬
華國中內)。
【工作時間】 每日8小時,彈性上下班(上午8時至9時上班、下午5時至6時下班,中午12時至下午1時為休息時
間。)
※沒有填寫工作時間將會被刪文。
【月休】 周休二日,見紅休
※一定要有數字。沒有填寫月休及排班制度 或月休過低將會被刪文。
【公司福利】 無
【薪資範圍】
※行政院勞動部於111年1月1日起調漲基本工資為月薪25,250元
※無薪資、比照科技部、比照本校規定、面議、電議,薪資不清等水桶一週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案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給薪,碩士第一年
新臺幣38,620元、學士第一年新臺幣33,769元,享有勞保、健保、勞退與年終獎金(按到
職比例計算)。
【需求人數】 1人
【聯絡人/連絡方式】
(一)應徵人員請備妥以下文件(請將所有文件合併成單一個pdf檔案):
1. 履歷表(含個人基本資料、學經歷、相關工作經驗及自傳)
2.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或碩士學位證書影本(切結110-2學期7月底前可學士畢業
並繳交畢業證書亦可)
3. 大學或研究所歷年成績單影本
4. 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或同級相關檢定之成績單或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5. 其他有利申請之證明文件(如:中小學營隊服務證明、教育學程修習證明等)
(二)以上資料請於111年6月24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履歷資料至聯絡人邱先生信箱
[email protected],信件主旨請註明『應徵臺師大英語系教育部計畫專任行政助理
-OOO(姓名)』,如格式不符將不予錄用,通過書面審查者另行通知面試時間。
(三) 聯絡人:邱先生,E-mail: [email protected],連絡電話:
(02)8979-3417。
【其他備註】
一、所送履歷表資料如填列不實或缺漏者,或所附之文件影本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
事者,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可上本
校人事室網頁查詢)辦理。
二、本計畫自110年4月1日開始執行迄今,一年一聘,表現優良者將會續聘。
三、資格符合者將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隨到隨審,資格審查通過者,擇優依報名先後
順序通知面談,不合者恕不另函覆。若徵聘到合適人選,將提前結束徵聘作業。未錄取者
不另行通知。
四、本案得擇優增列候補3名,有效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候補期滿未通
知遞補,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五、本職缺依教育部頒定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辦理,請應徵者確
認無下列之情事,如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不以僱用: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 會調查確
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
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
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
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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