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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的各種樣態 板規不會特地逐一寫出來說明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
...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反本條款規定之雇主,依照
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
另 施行細則 第1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要求求職人...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
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
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要求提供照片"給徵人單位
看不出有任何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因此徵人單位不應"要求"或"規定"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