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雄]誠徵網路行銷成長駭客/平面設計師

作者: syuanfeng (Syuanfeng)   2016-03-21 22:26:48
※ 引述《jacktdry (DU)》之銘言:
: 整篇看下來,感覺貴公司還是不願意提供從業者應有的保障,解釋再多只是越描越黑。
: 其實版友一直講的不外乎就這兩點
: 1. 符合勞基法
: 2. 福利跟規定講清楚
: 1. 聲明公司按照勞基法規定保障從業者,優於勞基法的部分則可以加以說明。
J大寫得不錯,就借我拿來補充一下原PO可能違反的法令
: 2. 貴公司說的福利很多都是口頭上的東西,沒辦法從中獲得保障,從業者最在意的還是待遇和保障,譬如說薪資多少、年終幾個月 ...
: 看的到吃的到的先拿出來講,白紙黑字寫下來,而不是基本的東西都還沒顧到,就來談福利,完全本末倒置
: 貴公司如果可以提出優於大部分公司的東西,譬如薪資不含勞健保之類的,可以白紙黑字寫下來的,或許吸引人才的機會可以高一些
勞基法(以下稱本法)是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因此我也同意如果有優於法令的部分可以以書面簽訂勞動契約,
以特別休假論,
至少應符合本法第38條之規範: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3. 新人剛進入為隔週休,等上手才週休二日(但現在勞基法規定單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並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週休二日政策)
: 這個部分我覺得貴公司自己去看一下勞基法就好了
: 要不就是把每日的工時做調整,或是每日8小時正常出勤,但第六天要給加班費(如果有錯請各位人資大大小鞭XD)
: 不過個人是覺得,既然貴公司都週休二日了,幹嘛還要為難新人去多上那一天班,多那一天也不會比較快上手...
這部分說法上可能有點誤解,
今年1月1日起依本法30條第1項每周工時為40小時,但不一定是周休二日,
依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則若要採隔周休制,每周正常工時還是不得超過40小時,
因此可以在六日內分配正常工時,或取得勞工同意後延長工時,
並依不低於24條之標準發給加班費。
: 4. 開出的待遇如果請不到人才,自己可以培養人才
: 每間公司都想直接找有經驗有能力的人才,卻不願意付出相當的待遇給從業者,而沒有經驗卻想進入的人卻沒有機會可以進入學習
: 當然公司都會說,請你來是發揮產能幫公司賺錢的,又不是花錢給你來學東西的
: 但願意培訓的公司永遠不怕徵不到人,還可能因此挖到寶(有潛力的人),而不願意培訓的公司,萬年職缺永遠開在那
同意此點,符合勞基法只是不違法而已,要吸引人才還需要更多誘因。
: 5. 貴公司可以不打卡,但要有出勤記錄
本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今年起第5項罰則提高,
倘違法可依第79條第2項處以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就是要避免雇主以不打卡名義行不給加班費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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