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外貨復運出口

作者: mie1209   2018-05-12 00:01:48
各位前輩大家好:
老妹非本科系,用字發文內容有誤請多包涵,
目前在生醫科技公司工作,但會碰到進出口報關。
想請問...
英國有一批貨進來臺灣做為教育用,耗材會少,工具不會少,研討會後結束會再出口,
沒有任何商業行為。
Q1.可以算是外貨復運出口嗎?
Q2.若可以,暫時性進口時該怎麼報關?
Q3.UPS直接用外貨進口G1報,我也沒想到復運出口,所以回覆報單ok!
已經被課稅,還能跟海關解釋要求免稅嗎?
(這問題很蠢,還是想要有一絲希望...)
這次已被課稅,之後還是會辦研討會,因此希望能得到解答,拜託各位大大了!
作者: piaopiao (長不大的魚)   2018-05-12 14:37:00
可以;租賃;請UPS投文試試
作者: Furcal (台灣人的法治觀念在哪)   2018-05-12 16:07:00
已經課稅是不太可能轉用關稅法第38條的租賃的之後進口,可以先跟關務署申請依關稅法第52條免稅看看如果有取得關務署專案核准依52條免稅,就是進口押款六個月內出口退押如果懶得申請,就是直接在進口時跟海關申請依使用費課稅這部分就是38條的規定,因為是無租賃使用費,所以依38條第2項按每年十分之一價值作為完稅價格課稅
作者: mie1209   2018-05-12 17:13:00
感謝大大解惑
作者: yaya0311   2018-05-12 18:54:00
進口報G1洋貨進口,73 外貨待復運出口
作者: Furcal (台灣人的法治觀念在哪)   2018-05-14 18:53:00
要報73的前提就是要符合關稅法第52條,他的用途表面上並不符合52條列舉項目,所以要向關務署申請,用財政部核定之物品這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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