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一筆三角貿易的案子 付款方式是L/C
A 韓國供應商
B 台灣貿易商 我們是B
C 客戶指定的收貨人 在香港
在用L/C付款的情況, 韓廠的銀行不接受CNEE直接寫C 且電放 (不然這是最快的方法)
之前是要求我們CNEE做銀行, 以正本提單背書 SCAN給他後他會給我們可提貨的通知
(Cargo Release)
但實際進行的時候 配合的船公司/貨代 改成要求背書完的正本提單要交給他們
才能發可提貨的通知 (也沒有實際文件) , 因此延誤了一兩天
10/6 ETD
10/7 給銀行的文件寄出, 同時收到一份不能背書的文件(B/L+INV)
10/10 ETA HK
10/11下班前 文件到銀行背書完且SCAN
10/12 通知需要正本又送去台灣fwd
10/12下班前 香港放貨
供應商提供的辦法:
CNEE做成SHIPPER, 初步問過我們銀行是可接受,
但不知道運作起來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或者要等什麼東西, 附近朋友都沒有這樣的經驗
我們配合的報關行建議的方式:
CNEE一樣做銀行 NOTIFY放B跟C 到單以後銀行背書完我們B也蓋大小章 然後將正本直接
寄到 HK C端
不過也是要等一兩天
同行其他資深朋友建議的方式:
用換提單的方式, 從A發給B(正本), 換成B發給C(電放), 但需要幾天與換單的費用
請問大家有沒有更好的方法?
以及CNEE做成SHIPPER時候的注意事項及所花費的時間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