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關於提單內容的寫法
我們公司向義大利下訂單,進口到高雄港
付款條件是D/A 90天,貿易條件CIF
本來海運提單上Shipper應該要打義大利公司的名稱
Consigned to order of 後面要打銀行名稱
然後Notify party要打我們公司的名字
但因為我和義大利的廠商溝通的不夠清楚
結果義大利供應商寄提單副本給我,才發現問題
船公司把Consigned to order of那欄打成我們公司的名字,而不是銀行名稱
但是貨物已經出貨在海上了
這樣提單還來得及做修改嗎...?
如果無法修改,會出現什麼樣的問題?
對於提單上shipper /consignee/notify party三者關係一直覺得很混亂
上網查了很多資料,這三者的關係好像隨著不同情況,會有不同寫法
看的有點懵懵懂懂,不知道怎麼融會貫通
我的理解是shipper就是賣方
Consignee就是買方(收貨人)
Notify party就是貨到的時候,要通知的對象
所以我在跟義大利溝通時,很直覺的就跟他說consignee是我們公司
因此義大利船公司才會在”Consigned to order of”的欄位上打上我們公司的名字...
另外想請問,如果我們公司跟義大利公司付款條件改成D/P
提單的內容應該怎麼寫才正確?
希望有人能幫忙解答我上面的疑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