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我朋友有個疑問...文長

作者: lanesu (新竹張泰山)   2015-12-25 09:34:45
稍微查了一下,很意外地發現,在台灣墮胎是違反刑法的,
也就是公訴罪,依法有通報義務,雖然我看了也很不爽C,
但是關於「通報」,他所說的沒錯,爸特……
※ 引述《s9n80616 (red)》之銘言:
: A在未成年時,有和當時成年的男友發生關係,當時也拿過一次小孩。
: 但事情已過去10年多,我朋友在這幾年也認識了即將成為未來老公的男朋友,
刑法第288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來源:https://goo.gl/GTj2zK
也就是說,關於A的墮胎,如果只說十多年前那一次的話,
刑法追溯期已經過了,麻煩她,請B轉送給C一個大大的中指,叫他去google一下。
另外被稱為「讓台灣墮胎合法化的法外開恩法」的「優生保健法」:
第 九 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
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
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來源:http://goo.gl/5WWV7X
我想應該可以主張,當時未成年的A,如果把小孩生下來,會影響她的心理健康。
以上法律資訊,請具有法律專業的板友幫忙看看有沒有解讀錯誤,或者要補充的。
: A也不希望此件事情因為幫忙研究, 讓當年的事件再次拿起來,
: 也不想再連絡現在也幸福的前男友,不想讓家人再次對她失望,
: 更害怕未來老公離開她
: 所以A想請我發文問問大家,請問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嗎...
: 文章有點長,感謝大家耐心看完。
: 今天聽完我朋友說完這件事,其實也好替她擔心,
: 他曉得自己當初做這些很不對,所以也自責了很久。
: 現在這件事卻讓我朋友睡得有點不安穩,
: 她很怕以前的不開心會影響了她的生活
我想任何事情,不論是外在還是內在,正面處理它是最簡單的辦法。
如果兩個人決定要一起過一輩子,卻沒有辦法面對另一半過去做錯的事,
那是不是更沒有辦法面對「現在」所做的錯誤決定,
例如孩子的管教方式、該買什麼房子、該住在哪個縣市?
這樣一來,未來的幾十年,豈不是都要戰戰兢兢地過日子,整天擔心自己犯錯嗎?
再說,我也會建議A想一下,如果今天她知道未來老公,十多年前拿過小孩,
她會怎麼想?
如果她可以放下,那我建議她好好地跟未來老公坦白這件事;
但是如果她會爆氣抓狂,會無法原諒未來老公犯的這個錯,
那我覺得,請A做好心理準備,把這件事情帶到棺材裡。
人生沒有哪個決定是對的,我身邊有些朋友也有類似的狀況,
有些過去不想給未來的另一半知道,和我聊到這件事,
我同樣請對方思考這個問題,有的人去坦白了,現在把事情放下,過得很開心,
也有人下定決心要守住這個秘密一輩子。
我只告訴對方:
「既然妳這樣決定,我也已經知道了,妳男朋友我也認識,我會陪妳一起扛。」
所以我也建議原po,如果A最後決定隱瞞,你也要做好相同的覺悟。
人生就是不斷地犯錯、不斷地後悔,在臨走的時候才不會後悔啊……
不好意思,老人家有年紀了,碎唸一段大道理,
重點還是在法律資訊的部份,如果我理解的內容沒錯,
就請A放心,警察杯杯不會受理的。
作者: mrusamigo (caspar)   2015-12-25 11:12:00
推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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