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這個標題,也來發問自己的問題
因為其實已經心裡想著很多年了,但是一直沒有去處理,
但是長輩年紀也不小了,感覺總有一天會需要面對
我老家是公寓5樓,上頭就是頂樓,
頂樓有加蓋鐵皮屋,(我們家出錢的,因為漏水問題)
鐵皮屋裡還有蓋一間一房一廳一衛(也是我們家出錢),採光略差,通風還行。
加蓋時間點都在縣市規定的緩拆線之前。
那為何鄰居會讓我們這樣使用頂樓,
是因為買房的時候,我們家跟全部鄰居商量好,
請大家簽名,願意讓頂樓變成我們家"約定專用",然後我們付錢給每位鄰居。
所以除了維護頂樓水塔或馬達,鄰居是不能上去使用頂樓的。
(實際上也沒人上去,連水塔清理維修或馬達壞掉都是我們家出錢修給大家用)
好,那我的問題是
現在鄰居都還是當初的所有權人,過去簽了字讓渡這個使用權利,
這份文件也都還收藏的好好的,沒有遺失,
以現在法律還能反悔把頂樓使用權要回去嗎? 例如以安全或是頂樓是公設等理由?
另外如果現在鄰居賣房了,但未告知未來買家有讓渡了頂樓使用權這件事,
未來可能的糾紛,應該是會是哪一種?
1. 我們要提告現在鄰居沒有告知未來買家,
所以未來買家非要使用頂樓,造成我們的損失,現在鄰居該賠償
2. 現在鄰居沒有告知未來買家,所以那是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
他們應該自己去處理,我們家只需要告知未來買家這件事,
不需要開放給未來買家使用頂樓的權利
3. ...其他狀況?
先感謝各方建議或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