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賣方,
2022年11月賣掉一間6年中古屋。
持有6年期間都是出租給同一位房客,除常拖欠房租之外,房客沒反應過房屋有任何問題。
收回後就簡單油漆、清洗冷氣,委託房仲出售,也很快賣出。
但昨天,買家向房仲反應房子現在開始漏水,要我負擔維修!
已經過了一年半了呀!我Google看了一些法律見解: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也有人說:
買方必須舉證在交屋前就已經有漏水,如果買方真的可以證明漏水是發生在交屋前,而且買方本身並沒有怠於檢查,這時候買方的訴求就有理可據。反之,如果買方沒有辦法提出相關證明,那麼就不關屋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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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的看法。我是完全不想出任何錢,若是要解除契約(房子照原價還給我),倒是可以考慮。畢竟1年半,房價又長不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