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遇到購屋後交屋後半年內(其實是1個月不到)發現漏水
物件資訊: 它是一棟僅有5層樓高的華廈且一層一戶,只有5戶管委會,屋齡6年,我是買
五樓。
本人於2023/11/29第一次看該物件 ,第二次進屋看實屋已經是下斡旋金2023/12/6,直至簽訂
前這2次看房紀錄,房仲及屋主都未有告知及屋頂曾有修繕過,2023/12/9完成簽訂
簽訂內容包含不動產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其27項「社區是否有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決議」及
31項「本標的物是否有滲漏水情形」以上兩項關於物件事實項目都是勾選「否」 以及「買
賣雙方特別約定事項」其第二項『雙方協議漏水瑕疵擔保責任』內容大意是雙方協議交屋半
年內若發現天花板漏水、屋內牆壁滲水或浴室管路有滲漏水現象,買方必須於交屋內半年內
提出滲水主張,由『買方請專業人士』鑑定漏水原因,若鑑定為交屋日前就已發生,但未於交
屋前發現由賣方負責修繕,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拒絕修繕處理,反之由專業人士鑑定為
1.交屋後裝潢導致2.買方使用不當3.樓上鄰居施工或樓上管路破損,賣方不負瑕疵擔保之責
。
我於2024年2月5號正式交屋在於晚上先簽約有再去看該物件,已經疑似發現漏水痕跡,但
因為當天是晚上怕誤判,所以決定找一天白天再來看一次,確定為水痕是2024年2月10號(附
上當時拍攝時間&照片)但是逢年節,想讓賣方、房仲兩方都過個好年,所以年節後2024年2月1
6號向房仲提出屋內漏水,隔天”房仲”就請專業人士來看,的確也鑑定是漏水,但是該專業人
士很直接了當的說打針就會好,也並未積極巡視其他屋內狀況。事後當事人向房仲反映不想
打針以及詢問屋內狀況應該更積極檢查,才符合『雙方協議漏水瑕疵擔保責任』但多次溝通
都只想要叫我們自己找社區管委會處理,說頂樓戶漏水就是找管委會,試問,那當初簽的「本
標的物是否有滲漏水情形」以及「買賣雙方特別約定事項」以及房仲對買方有任何幫助可言
?
以及房仲.賣方多次迴避是否早就得知頂樓地板曾修繕過及屋內漏滲水狀況,是否有未誠
實告知屋況之嫌?
且於2024/02/27房仲文字透漏頂樓2-3年前曾修整過,屋主會不知情? 這件事很離奇,因
為屋頂整修過全樓層的鄰居都不知道,那屋主住頂樓戶會不知道?
另外2024/2/29鄰居用文字透漏(前屋主在社區群組對話)之前主臥浴室曾整修過,原因是門框
腐蝕,防水層要重做。 這點有需要向買方告知嗎?
想問問各位前輩這案例我們該如何獲取應有的權利,以及賣方.房仲到底有沒有一些法律
疑慮?EX.隱瞞屋況.未履行漏水瑕疵擔保
我們目前是覺得,前屋主這樣說除了打針以外都給管委會處理,很不負責任,因為只有五戶要
處理表面防水這種幾十萬的工程,當然很難答應阿,連管委會都覺得這樣很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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