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覺得很奇怪的是
為什麼老是要用房價所得比來看待房價這回事?
企業在購地建廠的時候
他們也不是用「不吃不喝XX年才買得起廠房」這種角度來思考啊
只要收支結餘扣除折舊費用後足以償還利息費用
營業現金流入足以償還融資現金流支出(償還本金)
那這樣就OK了啊
自然人不也是一樣道理??
收入扣除開銷後的結餘,足以償付利息費用,且現金流入能償付貸款本金流出
不就沒問題了??
更不用說,企業還要給固定資產設折舊年限,折舊年限到就無價值了
但自然人持有的房產哪來的折舊可言,根本一直在漲,最好是會折舊
所以在計算上還更加輕鬆勒
老是在講房價所得比,到底是哪裡有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