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日前購入一間新房,想讓父母住得好一點
但又不可能完全負擔增加的房貸(本人也已有一間在自住 也在繳房貸)
所以是打算父母原有的30年大樓稍加整理後出租
租金拿來補貼增加的房貸,因為父母也已退休沒收入
就我研究後得到的資訊,反正因為我們只有一間出租
所以房客想要入籍/報稅/申請補助
我們每年報綜所稅不會增加多少稅金
所以打算抱持著一切誠實報稅的原則去進行
反正即使年度成本有增加,大不了就加在每月房租上
父母原有的自用住宅是在民國98(2009)年時購入
當時沒有實價登錄,更不用說房地合一稅
想知道舊制的規則下,如果我拿去租人,直到未來有一天想賣房
對於交易稅會增加多少,或是有沒有合法節稅的手段
(例如要賣前多久 入回戶籍改自住)
感謝各位錦囊相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