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uckerc (潛水專用)》之銘言:
: 請問,最近社區交接下一屆管委會
: 馬上就決議了取消夜間保全人員,改為中興遠端夜間保全
: 我對於夜間保全人員取消是沒有太大意見
: 畢竟夜班保全人員是真的沒有太大用處
: 每次下樓保全都是在做自己的事情
: 但我想問的是,取消夜間保全這種事情是管委會就能擅自決定的嗎?
: 這不算重大決議需要區權會開會投票決定嗎?
: 如果這樣管委會是不是也能擅自取消日班保全全部改為遠端保全
: 管委會的權力有這麼大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雇用及監督
所以,保全跟管理公司任免是管委會決定的沒錯
另外,所謂十萬塊要經區大同意,其實是誤解
除非規約另有修訂,否則一般來說社區應該是
照抄內政部社區規約範本的條款
其中
第 19 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
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
請注意,這邊的十萬塊錢其實是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
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
良指其工程金額」
這邊的定義
也就是
第 18 條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
重大修繕或改良。
這邊就是你公設的"重大修繕"或"改良"
一定金額以上才需要區權會同意,
比如說,你每個月付給物業公司超過
10萬塊,基本也不會因為這個錢來開
區大的
另外,根據社區規約範本,如果個各別
沒有改的話,其實真正硬性規定要區大
同意的只有選委員跟下面幾項
第 7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
二、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
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
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
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