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主說,最令人氣憤的是事發到現在,不論是建設公司、縣政府、市公所以及各民意代表
: ,「沒有任何一個權責單位來關心或慰問他,協助我後續的生活不便或理賠」,明明昨天
: 在現場大批民代、議員、助理、立委助理都到現場拍照、發臉書甚至直播,結果所有人都
: 只是擺拍,罵一些無關痛癢卻沒有實質建設的口水,對於車主、受災住戶,沒有一點實質
: 上的幫助。他說,自己和家人已因受到驚嚇造成心理陰影,但直到現在,自己都不知道「
: 到底誰才是權責單位」?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規定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他停在路邊停車格,本來就不是由建商負責,雖然很明顯是他們造成的,
但依據上面的法規,是由停車格的管理機關負責,
之後如果是建商造成的也是由管理機關和建商進行協商,而和車主無關。
好笑的是,縣政府、市公所,沒有一個人出來進很協商,
這才是不可思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