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最近購入一間社區型透天
過戶完也入住幾個月了
最近收到代書告知
建設公司前一陣子完成公共設施產權持分分配
把活動中心、電信室、守衛室、停車場及污水廠等設施過戶給每個住戶(持分)
但是過戶的對象卻是賣我房子的賣方
導致現在賣方必須要再用贈與方式過戶給我
(建設公司過戶給住戶,住戶是不須負擔任何費用的)
而衍生一筆2萬多元的過戶費(公設有4張建物及4張土地權狀)
賣方表示應該要各負擔一半
問題來了
1.如果我方堅持不付,導致無法過戶會有什麼結果?
2.當初雙方簽訂契約後,仲介拿出一張切結書給賣方簽,內容提到公設準備過戶
賣方承諾無條件移轉給我,而公設移轉給住戶的時間是簽約後兩個月
是否代表仲介未盡到通知管委會這件事的責任,導致公設要過戶兩次
應該請仲介去擺平這件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