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po~來更新一下狀況~
合約是我家人簽的,我今天才拿到合約研讀,
標的現況說明書有寫其中1個漏水位置,
(昨天提供錯誤的資訊給各位很抱歉~)
其它10個漏水位置都沒有寫,
在合約也找到一條『除有可歸責乙方之事由外,應依約進行撥款』。
所以我會請銀行暫時不要撥款。
請問這種情況下:
1.除了有寫的1處外,其它10處漏水賣家是不是都不能免除責任呢?
2.在協商時都是提什麼樣的條件比較適合呢?
3.我可以扣保固金在履保帳戶,等保固期滿再撥嗎?
4.為了證明『這是乙方責任,所以我不撥款』,我需要先做什麼動作嗎?
※ 引述《ce0336ce (迷鹿)》之銘言:
: 買了間中古屋,
: 議價時仲介有說其中3處有漏水,
: 想說不嚴重自己可以處理,
: 所以同意不保固漏水 + 多議些價,
: 前二週大雨期間去屋內勘查,
: 多發現了其它8處漏水(不含原本知道的3處),
: 但是協議書內已勾選了不保固漏水,
: 現在進度已經接近最後銀行撥尾款的階段了,
: 與合約上規定的交屋時間也很接近了,
: 1.現階段如果不撥款,會算是買方違約嗎?
: 2.應如何與賣方及仲介協商?(已經跟仲介告知有此情況了)
: 3.合約只有勾不保固漏水,但沒有寫漏水位置。
: 4.發現屋主為了賣屋先刷過漆,前二週下大雨才讓我發現水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