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實在是因為跟房貸專員溝通不良,所以來這裡請教大家。
狀況是這樣的,我老婆有一林口房,貸款還沒清償。
去年底因為一些因素在大安區買了一間小房子。
因為趕著要交屋大安房,還沒清償林口房,就把大安房的所有人和貸款人就掛我名字,這
樣貸款條件比較好。
另外,我在前年買了一間板橋預售屋,是要自住的。
本來是計畫今年底會完工交屋,不過工程有些延宕。
我是計畫板橋房的所有人和貸款要掛我名字,所以林口房要清償,然後大安房過戶並轉貸
到我老婆名下,板橋房才能拿到好的條件。
那林口房要在何時之前清償比較好?
專員本來是跟我說板橋房過戶兩個月前,因為聯徵後送需要時間,所以就是9或10月。後
來又說只要有林口房清償證明也可以。
那我又問她有清償證明是不受兩個月限制的意思嗎? 然後就開始雞同鴨講了。
而且我後來又想到林口房償還完,除了板橋房要聯徵,大安房要轉貸是不是也要聯徵?那
不就要兩個兩個月?
而且最終時間點是抓板橋過戶日還是板橋申請貸款日?
所以有兩個問題。
A: 最終時間點是抓板橋過戶日還是板橋申請貸款日(=對保?)?
B: 最終時間點往前算多久要清償林口房?
1. 兩個月
2. 2 x 兩個月
3. 沒限制,只要在最終時間點能拿出清償證明就好。
4. 其他?
ps: 清償轉帳之後,要多久時間才能拿到清償證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