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共同持有土地被賣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10-31 22:36:09
我簡單綜合以下判決內容: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之先買權僅有債權效力,因此當出賣人未履
行同法同條第2項通知義務時,僅有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並不影響處分
行為之效力,即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作者: mark0204 (Mark)   2021-10-31 22:57:00
感謝分析與分享
作者: hikku (還我無憂的日子)   2021-11-01 10:29:00
雖然是中文 但法律用語看不懂
作者: ppp00003 (殺人魔)   2021-11-03 16:48:00
移轉有效,只是賠償與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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