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的是
由於第一次區權會沒有通過將"建商草約"轉為"正式規約"
所以在第二次區權會上重新提案了四項議案,這邊稱為ABCD
最後,第二次由於出席人數不足總住戶的四分之三但同意超過二分之一
因此提案不成立,但忽然被管委會通知依照"建商草約"要進行"假決議"?
可是我所認知的假決議是如下:
http://i.imgur.com/ptGiDBD.jpg
應該要進行第二次投票並且超過五分之一才對
但管委會說"建商草約"就是"規約",第一次區權會只是投票是否轉為正式
實際上已經是"現行的規約"了,依據如下直接進行假決議
http://i.imgur.com/gju2mUp.jpg
http://i.imgur.com/1fGWsi8.jpg
因為提案中有動用到公用基金以及管理費的部分,所以想詢問各位的經驗上
進行這樣的假決議是否合理?
另外規約內容說明的同一議案應該指ABCD綁在一起為同一議案?
還是由管委會解讀ABCD各為獨立議案,管委會可以只用ABC進行假決議就好?
另外想請教各位驗收公設的情況,原本建商打算使用廠商A進行自驗
但管委會有指名建商自驗必須使用廠商B來進行,建商也已經同意
但管委會提案中又有使用第三方公設檢驗,卻也同樣使用廠商B進行第三方
不是很理解為什麼建商自驗跟社區第三方會找同一家?
這點讓我不太能夠理解,還請各位社區有經驗的人士能夠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