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有爬文了但實在找不到類似案例
所以只好發文求救
我的狀況如下
我在106年買了一塊建地
旋即開始貸款陸續投入資金自建A屋
蓋完之後自住使用
在110.1月取得A屋使照
在自建的過程中
經濟條件改變
發現貸款壓力過重
故改變計畫於109.9月買了一棟很便宜的老屋B屋遷入自住
並計劃於110.9月將A屋出售清償貸款
我原先以為我符合重購退稅兩年內無營業出租之條件
但昨天電洽國稅局某稽徵所詢問
他說我不符合重購退稅
因為使照取得是在買屋之後
不符合立法精神
也就是自地自建不是只看買賣交屋的的時間點
他說這部分法律條款沒寫
各地稽徵所有自行認定的空間
(他自己有提到某些稽徵所是比較寬鬆)
如果我不服可提行政救濟
我想問的是
他所提的“立法精神”是?
我的認知是鼓勵換屋而已不是嗎
難道我這樣不算換屋嗎
我有拿賣預售屋跟我的情況是否相同來反問他
但他沒有給我說明
此外
提行政救濟
是要找代書還是律師呢
以上
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