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預售屋合約的問題

作者: stephaniexu (forget everything......)   2020-09-22 20:22:50
合約中的第十五條第三、四項是否會有問題?
我自己想到的是:
第三項前段:
撥貸後拖到三十天才交屋,這期間要白付一個月利息。
第三項後段:
會不會有驗屋後發現有比較嚴重的瑕疵例如漏水等,尚未修繕完畢就依這條要求我們要交屋
。(因為合約第13條是有規定要修繕完畢才交屋,但這段寫在這邊我不太懂要適用在什麼時
候?)
第四項:
這是不是對買方非常不利@@ 因為政令或金融政策改變,完全無法預期的事由要求買方一次
付清。
就貸款約定這一塊完全沒有一條款是依照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內容走
不知道是我想太多,還是其實其他建商都這樣?所以想上來詢問看看。感謝。
https://i.imgur.com/WUYaQlv.jpg
作者: aesdu (123)   2020-09-22 20:38:00
第四點,差額部份,你不現金補足,那想怎樣處理?一般還有1.公司貸 2.信貸 3.違約另外範本沒用,別看要看"應、不應記載事項”https://reurl.cc/avV339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22 21:01:00
我建議原PO要不要把建設公司的版本,跟政府公布的定型
作者: stephaniexu (forget everything......)   2020-09-22 21:02:00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貸款差額超過30%,是否可解約處理?不可能差額到超過30%還要硬要信貸吧@@因為房屋總價不低不敢賭這個。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22 21:02:00
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通通用打字出來,排在一齊比較好比對。
作者: stephaniexu (forget everything......)   2020-09-22 21:06:00
建設公司貸款的部分幾乎完全是自己訂定的,幾乎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完全不一樣@@內政部的應記載事項部分至少有明定可否歸責各項情形,建設公司給的空白合約則完全沒這樣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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