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解釋函令終於出來了
針對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地課徵所得稅
之前搞得人怨105年1月1號後房地合一新制繼承問題終於解套
被課到超大稅額 又或繳清的有辦法追討嗎?
只針對繼承取得 別傻傻用贈與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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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2.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無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9.07.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
摘要: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
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
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
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
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
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
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新頒函釋係以財政部各稅法令彙編最新版本印行後所頒布之解釋函令為限。
更新日期:1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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