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永春都更案2年前的判決,害的整個都更計畫、審議重跑一遍,
其實這個敗訴不是同意比例的問題,而是一個公平問題。
同意的那112戶,與建商簽的是「協議合建分屋」,
不同意的那1戶,因為不簽,則自動進入「權利變換選屋」,
問題就來了,
建商拿出200戶給那112同意戶來分配,卻拿出2戶給那1不同意戶來選,
好的都被選走了,爛的給我二選一,不同意戶當然不爽,
最後,告上法院,北市府與建商敗訴,不同意戶勝訴。
節錄判決內容:
「......但二名原告所能選擇的範圍,僅限實施者先行為同意協議合建者保留戶數以外遞
少數餘戶。如此,不僅與都發局96年函所定意旨不符,且對不同意參與協議合建的權利人
選配更新後建築物的權利構成不當限制,有違平等原則。」
必須說,從公共利益來看,釘子戶固然不可取,
但是當釘子戶被迫加入到都更當中時,也必須保障其該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