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住戶車位停汽機車挨罰敗訴 法院:社區規

作者: Vostok (東方牌)   2020-06-01 10:30:02
住戶車位停汽機車挨罰敗訴 法院:社區規約具約束力
2020-06-01 01:16 聯合報 / 記者陳俊智/新北報導
若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規約,停車位就可同時停放汽、機車。記者陳俊智/攝影
社區大樓停車糾紛頻傳,許多住戶和管委會因此對簿公堂。新北市陳姓女子在大樓停車格
同時停放汽、機車,被管理委員會以違反社區規約開罰,她提告主張車子沒超出格線,未
妨礙他人,但新北地院認為社區規約有約束力,判陳女敗訴。
判決指出,陳女社區曾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停車位只能停放汽車一輛或大型重機
一至二輛,普通機車、自行車、嬰兒車等私人物品禁止,勸導三次無效可開罰,屢勸不聽
者由管委會移除、催收。
陳女主張,停車位屬約定專用特定空間,只要在車格範圍內應可自由使用,包括停放車種
和數量,社區規約無權也無理由限制她的權利,該項決議應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強調會議程序無瑕疵,也依流程完成會議記錄送達及公告。且社區停車場在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屬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無獨立權狀,所有權由購買車位住戶共同持分
,停車方式本就受規約限制。
法院認為,社區規約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討論訂定,基於私法自治和團體法法理,除非內
容牴觸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否則均屬有效。
該次社區會議決議內容是停車空間管理維護,用於保障社區多數人權利,規約一體適用,
判陳女敗訴。
另莊姓男子在購買的大樓停車位停兩輛汽車,管委會提告不當得利求償並要求移除車輛;
莊男主張自己是停車場區分所有權人,有權使用空間,並指當時住戶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法
定標準。
法院認為莊男有合法使用權,停放方式違反社區規定最多請求莊按規定停放,不能剝奪使
用權。莊男使用車位未造成管委會法律權益受損,管委會主張於法不合,判莊勝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604494
第一例的陳女在停車格同時停放機、汽車是敗訴的我能看得懂
第二例的法院認為停放方式違反社區規定最多請求莊按規定停放,不能剝奪使用權。
那莊男持續停兩輛,管委會「如何」要求按規定停放?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20-06-01 10:37:00
不同法官不同判決
作者: badfood (為自己加油)   2020-06-01 10:40:00
就管委會自行通過的輸 區權會通過的贏
作者: sdhpipt   2020-06-01 10:48:00
該不會需要大法官解釋? XD
作者: Vostok (東方牌)   2020-06-01 11:03:00
所以第二例只要區權會有通過,就可以要求不能停兩輛車
作者: seekforever (sadnessflower)   2020-06-01 11:19:00
不能請求不當得利,可以報請主管機關開罰規約有明訂罰責的話,也可以開罰
作者: frank111 (沒有)   2020-06-01 11:31:00
第二例是區權會沒有合法招開導致會議決策無效
作者: neverli (想睡)   2020-06-01 11:47:00
這真的很麻煩,就不能定個法律明定一下規則嗎
作者: riya (東京日和)   2020-06-01 11:54:00
就「不能求償」「約專不當得利」,只能要求遵循使用方式依法屋主即使違規使用,管委會也不能收回約專。這很多判例就是管委會不能說你收租,跟你要錢回饋,也不能威嚇要收回你看這車主不爽只能舉報。且區權會有效前提,管委會要有立案
作者: yanyu (Yanyummmm)   2020-06-01 11:57:00
那停一輛小貨車,上面放機車跟嬰兒車行不行?
作者: cutesuper (我沒什麼人情味)   2020-06-01 12:01:00
看過鄰居停兩輛小車剛好塞進去 XD
作者: Fujiwarano (???)   2020-06-01 12:03:00
買透天就沒這麼多問題囉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20-06-01 12:11:00
透天也是問題很多,我住不慣
作者: RossiBean (咻~)   2020-06-01 12:24:00
是兩輛smart嗎?不然怎麼能夠在不超出車格下停兩輪
作者: icemaydays (天若有情)   2020-06-01 12:42:00
17樓可能不知道新建案都把坪數灌在車位上騙坪數的,你沒看過11坪的單車位嗎?
作者: soinjoey (小奎)   2020-06-01 12:47:00
權狀11坪的車位不等於格子畫11坪大啊
作者: cutesuper (我沒什麼人情味)   2020-06-01 13:10:00
20年的大樓 有些車格就是那麼長
作者: Anyotw (Yoman)   2020-06-01 13:19:00
看法匠手感18樓s味看太多喔
作者: cobrabaton (普渡眾生 引渡使者)   2020-06-01 13:52:00
你在貨斗上要放什麼都沒差,停兩台也很正常啊很多平車很深,深度快10m真的能停兩台要阻止就照規定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即可
作者: shikao (shikao)   2020-06-01 14:04:00
例一只有開罰和勸導(吉人)吧 沒有強制作為 例二直接禁止你停就不行了
作者: JuanWang (谷底之路 沒有盡頭)   2020-06-01 14:11:00
例一除了開罰 屢勸不聽還能移除、催收
作者: shikao (shikao)   2020-06-01 14:21:00
J大 回文的懶人包有 管委會似乎都交給公權力處理 沒有去做強制的行為 這應該是勝訴原因之1
作者: JuanWang (谷底之路 沒有盡頭)   2020-06-01 14:40:00
關鍵點還是在有沒有合法區權會同意規章 例二就是區權會召開有瑕疵才不被法官認定而已例二看起來也是提交公權力處理 但法官覺得不合理而駁回
作者: happyptt (happy)   2020-06-01 14:50:00
1.沒有私人權狀 2.有私人權狀吧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20-06-01 18:52:00
第二例,不符合不當得利阿,亂告
作者: bless0621 (市長)   2020-06-01 19:53:00
只能說管委會太龜毛了一個車位破百萬只能聽汽車
作者: max5401 (max)   2020-06-02 07:51:00
區權會真的訂什麼就該遵守 搞的每棟大樓有時差異大 能不能法律明訂清楚就好 管委會濫權都也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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