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斡旋接近尾聲時,屋主因家庭因素而提出售後回租幾個月的要求,
當下為了想趕快買下房子,就答應了屋主,也將在這幾天簽約。
但事後越想越不妥,因這間房是要買來自住的,
交屋當天不僅因房子尚未清空而無法詳細檢查屋況,
租賃期間若屋主在裡面搞破壞或屋況不如預期,
或是家具家電壞掉要維修什麼的,責任也很難釐清。
所以想請問大家,除了延後交屋的選項外,
若屋主堅持想售後回租,簽約時有哪些應注意或註明的事項呢?
目前爬文後想到的有:
1. 註明租約到期日。
2. 壓款,等屋主搬走清空驗屋後沒問題再出款。
3. 保固期從租約到期日的隔天開始算。
想請問大家,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