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四五年前在淡水購買某預售屋,當時銷售員跟他說,雖然合約上明載著:六成貸款
。
但這並不表示,購買人就要付到40%頭期款,他們只是設想,多數人僅能貸到六成,所以
才這樣寫,但如果購買者可以貸到八成,則只需實際付20%的錢,另外的20%則會併到貸款
中去繳納。
沒想到現在房子已經蓋好了,建商卻要求要先付另一個20%,購買人才可以去貸剩下的60%
。
這對我朋友無疑是個打擊,因為這跟銷售員當時的解說不同,而且也沒人買房子付到四成
的頭期款,但從合約來看,又確實是說僅能貸六成...
現在我朋友正在煩惱該怎麼辦,不知道是否有人跟他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