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第一次投訴預售屋交屋款未達5%就成功!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0:51:29
購屋爆糾紛建商竟致電購屋者公司告狀 (寶佳和發建設「首湛」與華威廣告代銷)
https://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8&t=5883614&p=3
該位網友亦為ptt網友,用盡全力找到交屋款未達5%相關判決,我找好久都沒找到,終於發現勇敢的建商啦!
就是 遠雄! 大公司果然比較勇敢。
遠雄不服台北市政府裁罰,預售屋多項契約條款
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告台北市政府,一路告到最高法院全敗,其中
也包含未達5%交屋款留空白磋商簽名條款。
大家不要漠視自己權益。
判決在此
https://reurl.cc/D1n07e
節錄部分重點





作者: spsu (sp)   2019-08-31 11:23:00
推,希望可以遏止建商這種歪風
作者: romin (米)   2019-08-31 11:34:00
作者: amordelcor (heyheyhey)   2019-08-31 11:53:00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1:54:00
https://i.imgur.com/mophEDA.jpg我發現您文章和判決書都只挑自己喜歡看的,遠雄這案子是他的定型化契約不是內政部版本的定型化契約,所以磋商條款通通沒用,必然敗訴。如果建商完全使用內政部版本的定型化契約,在客戶經過溝通充分知悉明了情況下,客戶同意磋商修改應記載事項,是沒問題的。總結就是磋商應記載項目要有效力,先決條件就是完全使用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才能夠進行磋商。磋商內容盡量用手寫而且要寫詳細。例如:本人消費者充分知悉內政部規定交屋款5%內容,但因銷售提供家電優惠和延長保固方案,本人同意修改交屋款成5萬。這就是私法自治精神。應記載事項是可以磋商,不得記載事項就是不能磋商。https://i.imgur.com/sMGbVxc.jpg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2:17:00
我才發現你曲解法意的狀況非常嚴重。 一昧朝著自以為的方向在走,沒用啦。這建商也是執意曲解法條才敗訴到底,都一樣。磋商只能從優,不能下修懂沒。下修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相關條款即無效及違反。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2:26:00
你才曲解吧,判決書明明就寫,遠雄沒有使用內政部版本,直接磋商誰說不能下修,在消費者不知道內政部定型化契約內容時候,就不能下修,必須比照內政部。能不能下修前提就是消費者是否充分知悉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2:33:00
而且你錯的非常離譜,內政部只有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也就是公版,本來就能修改內容及條款,每家建商自己的定型化契約本來就不盡相同。但他有基本規範下限值,也就是「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低於下限值就屬違法無效,且該各事項各條款即使個建商契約內未明文寫出,亦為存在且有效。然後一直在扯東扯西。看不懂也不要胡扯啊。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2:40:00
是你在胡扯吧...應記載事項本來就可以磋商修訂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2:41:00
只能磋商優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懂嗎?加一堆鬼東西不算優於瞭嗎?而且你才是沒仔細看全文,法官與消保官 對於 消保法 與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訂定精神與見解,皆與我說法相同。
作者: ali210 (凡)   2019-08-31 12:49:00
一個建商的格調從各種細節處都可以看出來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2:53:00
鍵盤大法官?先找一個判例,建商有確實依照內政部版本的合約,另外合意磋商條款還敗訴的來再說...https://i.imgur.com/Kn3Ojm6.jpghttps://i.imgur.com/cMjl3b6.jpg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2:59:00
又開始扯東扯西,拿出來後,大概要再找一個把建商往死裡打的案例。 找不完吧!哈立法見解 判決書 建商反賠15%解約 內政部函釋,你全輸了,有甚麼資格鬥!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3:07:00
磋商條款要適法前提就是1.合約內容文字符合內政部公告2.消費者充分知悉明瞭內政部和磋商內容差異。才可以另外還合約手寫加註磋商條款。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3:24:00
這樣啦,你先找個買5顆芒果,老闆給6顆木瓜,然後法院判這叫做有利老闆勝訴的案子出來看看。
作者: pk0943 (.)   2019-08-31 13:32:00
板上有律師法官的來看就知道上面二人誰說的有理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3:44:00
建商會敗訴原因,都是沒有符合內政部版本,把5趴寫進去,讓消費者充分知悉明了。另外一種是直接把磋商條款用預先印刷進去合約而並非手寫,這就不符合"個別磋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9-08-31 13:50:00
http://www.arcnet.org.tw/Upload/20170908163636_65893.pdf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是最低限度保障https://is.gd/aDQCZU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4:14:00
P大,你這段這已經打了無數次,他跳針+曲解,其實這個函釋就是針對跳針跟曲解,然後就開始扯這只是台中 ... 等等等等。接著又扯雖降交屋款至零但有送禮品+折扣,就算有利於消費者了 ... 云云。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4:17:00
人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不得拋棄之外,否則基於私法自治精神,是可以放棄的。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4:18:00
接著扯沒有判決書,判決書找到後扯贏得不夠漂亮 ...已違法,不屬私法自治容許範圍。這個判決書裡也有講到,所以你根本沒看判決書全文。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4:21:00
我已經強調很多次,磋商內用成立要件是很嚴謹的,是有人一直在跳針,說完全不能磋商。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4:22:00
對!不能磋商條款低於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絕對無誤。這絕對嚴謹。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9-08-31 14:23:00
按照行政權的解釋 可以磋商 但只能更有利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4:27:00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9-08-31 14:28:00
函釋裡對規範的意旨已經說明很清楚 不允許業者架空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4:29:00
對,就開始扯交屋款就算0,給折扣跟給禮品是更有利的選項。風險負擔?保障?立法精神?直接捨棄,連判決書內法官見解都與我同。接著沒招了,回到第一項繼續跳針。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4:37:00
https://i.imgur.com/VLXvwU4.jpg15條是說,磋商條款優先前提,是磋商條款條件優於定形契約。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9-08-31 14:42:00
所以磋商條款要優先適用 前提是更有利於消費者按照行政權的解釋 可以磋商 但只能更有利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4:43:00
法院上,建商不能主張磋商條款適用15條,消費者主張適用15條的也沒意義,因為15條是說磋商優先。所以兩照官司,不沒有主張15條的意義再來解釋函下面紅色部分,是說消費者如不知定型化契約優於磋商條款,則適用定型契約。反之如果消費者對於磋商條款沒有優於定型化契約已經了解知情,則不適用定型化契約。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9-08-31 14:49:00
如果這個說法成立 就失去最低限度保障的意義 也就是可以架空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4:52:00
所以沒有反之這個東西,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容就是帝王條款,只能更優而已。沒有反之存在的空間。所以說建商根本是在挖一個不存在的洞給一堆人跳。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4:56:00
綜合上述, 建商不能主張15條磋商優先,只能主張消費者是否有充分知悉明了,如果能夠舉證就會勝訴偏偏遠雄合約跟內政部不同,沒有記載5趴那段。所以敗訴民法有規定遺產有最低應繼分,可不可以拋棄...可以...因為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拋棄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4:58:00
所以函釋才會說第15條在此會限縮消費者權益,基於立法精神不允限縮。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4:59:00
只要法律沒規定你不能拋棄的權利,你通通可以拋棄。最低保障也是。15條是限縮建商建商不能主張15條磋商優先。消費者主張15條??15條是說磋商優先耶...黑人問號磋商就寫5萬,消費者還主張15條,磋商優先,不就是自我矛盾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5:08:00
那就是條款擇優嘛。但底線是「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那現在還有什麼問題?判決書贏的不夠美,剩這個是嗎?
作者: lalacos123 (大叔是隻貓)   2019-08-31 15:15:00
https://i.imgur.com/Cpsxufv.jpg好像也不是擇不擇優 主要是雙方事前知不知道"定型化契約"的內容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5:16:00
簡單說那個解釋令,上半部15條部分,磋商條款優先前提是磋商條款比較好的情況,並沒有說能不能拋棄。民法遺產有規定特留份,能不能拋棄,可以...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拋棄特留分,應記載事項確實是最低標準,也是消費者權利,但法律有沒有規定不能拋棄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5:19:00
ok,網友回我了,這個案子消費者勝了,建商集體改回5%。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5:19:00
我是不太懂什麼條款則優的法律見解?反正上面黃色15條,建商不能主張,消費者也不能主張,所以直接看下面紅色圈起來的部分,重點在於消費者是否充分明了我已經說過遠雄敗訴原因是因為它沒有老老實實的全部照抄內政部版本磋商內容要成立要件就是1.照抄內政部版本2.磋商內容手寫不能印刷3.消費者充分知悉明了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5:23:00
我手邊兩個網友迴響,一個拿到總價15%違約金去買其他地方,簽保密。另個大獲全勝集體磋商回5%。能幫到大家,開心。 法已經立了,共識被建商主導,希望消費者這端能取得新共識。開心。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9-08-31 15:26:00
我覺得這個類似於民法中的強制規定 不是可以透過磋商改為更不利 如果可以 這些規定原本要保護弱勢一方的原意都很容易被架空 特別是磋商中 幾乎肯定居於弱勢的消費者
作者: lalacos123 (大叔是隻貓)   2019-08-31 15:37:00
基本上應該是看雙方誰能證明你有沒有告知對方、或有沒有被告知,再來就看法官判案的角度了。如果你明確被告知合約劣於定型化契約、你簽了一堆又不看清楚…那合約一定成立的。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5:41:00
契約最低保障的權利本來就可以拋棄,除非法律禁止,最快方式是增加不得記載事項第八條,「交屋款不得經磋商方式低於5%」,否則都是可以磋商的。但磋商前提是,1.合約內文符合內政部版本 2.磋商內容手寫不能印刷 3.消費者充分知悉明暸內政部5%的權利並且願意拋棄。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5:46:00
除此之外,交易的經驗值差異太大,根本是被碾壓。 再加上大部分良善消費者喜歡息事寧人,遇到法也很害怕,怕違法的是自己。金額大也很害怕,老婆本咧。建商才會肆無忌憚各別磋商、各個擊破。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5:46:00
https://i.imgur.com/au0lPVR.jpg不得記載事項第七條修法,明確規定陽台以外的附屬建物不得經過協商後計價。樓上那些勝訴的案子,應該都是沒有符合我講的三大成立要件。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5:53:00
加油,你可以去找,但我想你連敗訴都找不到,因為消費者申訴第二階段就贏了。 勇敢送頭的建商不多,期望你能貢獻一個出來。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5:56:00
我只對法律見解有興趣,沒有美國時間去找判例,歡迎你拿出我說的符合三大要件打到法院還敗訴的案例。消保官不算,消保官都是搓湯圓居多...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6:01:00
搓湯圓搓到全勝也不簡單了,哈。幻想案例也需要有夢幻對手相配,有機會啦。給點耐心。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6:08:00
消保官跟建管他們裡面都熟啦,不給他們面子,下次審建照就找你毛病...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6:14:00
你這幾招一定有建商在用,建商挖洞很厲害的,聰明的很,但絕不會仔細說明。 絕對也有硬到底的消費者。那為啥沒爆出來? 政府機關反而比較軟?去搞市政府? 嘻嘻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6:17:00
什麼叫挖洞?消費者合意充分明了也叫做挖洞?不充分說明才是挖洞吧
作者: Anyotw (Yoman)   2019-08-31 16:20:00
原Po做的立場是對的。但就法律上的見解是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公版)需充分讓消費者了解「之後」。才能進行磋商。而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6:20:00
買房子就是要買的開心住的開心,既然經過充分說明,並且
作者: Anyotw (Yoman)   2019-08-31 16:22:00
目前「聰明」的建商已進化、已改變作法。審閱期都是給內政部公版。簽約期一條一條手寫。目前這種作法還沒輸過,等待新的判例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6:26:00
any 大見解應該跟我一樣,我還是認為符合我說的三大要點,在私法自治精神下,是沒有問題的。建商不一定會敗訴。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6:36:00
其實我覺得你太多廢話了,你就是想說事後越想越不對勁這方面嘛!不然合意為何會申訴!既然出來申訴一定是當初沒說明清楚嘛。而申訴的原因一定是條件低劣嘛!這樣還不算挖洞?或者你想說,利用話術等非暴力手段取得合意,非挖洞。哈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6:52:00
所以磋商條款要寫越詳細越好,例如「本人xxx經銷售人員詳細介紹充分明白知悉內政部交屋款5%規定,但由於公司商譽良好,售後服務有口皆碑,因此本人願意將交屋款更改成5萬」。假設您手寫到這麼詳細,在有事後越想越不對勁,就要看法官要不要相信了...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9-08-31 16:58:00
民法中的強制規定是不能放棄的 這是對私法自治的限制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6:58:00
寫太多字消費者會起疑,字數要再縮減,然後說此處必須蓋手印,新手必上當。哈哈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7:02:00
是的我也是這樣認為。但就像22k,一直會有較高位者用各種方式來做下限挑戰。但法律很難將所有漏洞全部補齊,總會有新的可疑漏洞產生。只能靠 函釋 判例 去加強,這是需要努力的點。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7:08:00
民法強制規定假如你爸爸不給你遺產全部給哥哥,你還是有可以分到特留分的權利,但是你也是可以很有骨氣的拋棄這特留分繼承的權利押...如果要不准磋商修改交屋款5%,請增列不得記載事項第八條,「交屋款不得經磋商低於5%」法律禁止拋棄,你才不能拋棄...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9-08-31 17:15:00
民法所謂強行規定 不是能不能拋棄 而是能否由當事人約定排除適用能否自由拋棄 是由當事人本身先有這個法律上權利來說強行與任意規定 則是由國家的立法政策來說交屋款要限制幾% 並不是賦予當事人一個權利跟所謂特留分 繼承人有所謂繼承上的財產權利 性質並不相同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7:27:00
我想不需要在討論文縐縐的法律字眼了....,看有沒有人去函行政院消保處好了,問說三大要件符合情況下,是否能夠修改交尾款低於5%。畢竟他解釋令只有說,消費者不知情下,適用定型化契約。依照邏輯學反過來說,消費者知情,就可以不適用定型化契約。但是內文並沒有這樣寫,麻煩高手行文行政院吧..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7:37:00
可是你說消保官都是保消費者的,出來的答案你不會認的,連函釋公文都不認了。那我打電話問1950的內容可以算嗎? 我打的內容就是1950說的。他說只要低於5%完全違法!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17:42:00
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跟中央消保處等級根本不一樣好嗎..消保官調節庭裡面有律師,建管處,甚至地方士紳等都有...根本是來搓湯圓的..跟一般的車禍調節委員會沒啥兩樣請把三大條件去行文行政院消保處.看看中央官員怎麼解釋。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7:46:00
沒用啦,下次你就要找人行文總統了。
作者: xuane (xuan)   2019-08-31 18:38:00
這條5%條款並非無法突破,純粹要看建商怎麼設計。
作者: Petersen (遜咖)   2019-08-31 19:18:00
5%或5萬有差嗎 最後還不是要收齊 然後會漏還是會漏喀喀的售後服務就不要想太多了 被這樣一搞更不用想了還沒交屋 銀行貸款不就還不能撥給建商 不就等於卡尾款?不懂這樣5%還是5萬重要嗎? 有錯請指教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19:30:00
交屋過戶雙線並行,這你知道嗎?如果這樣就能卡,何必交屋款,呵呵。
作者: kusomanfcu (POE yea)   2019-08-31 19:33:00
就像之前有個傻子租客說不可以轉嫁稅金我轉嫁給他看要他簽照樣沒違法XD重點在建商要不要好好幫你不然5%和5萬。其實沒差車禍調解根本無用和初判一樣最後都是鑑定+法院最後一張圖的最後也講明了,要特別註明
作者: spsu (sp)   2019-08-31 20:57:00
P大有買過房子嗎? 過戶後就會被要求撥款了喔確認房子沒問題後才交屋給交屋款 你應該把過戶跟交屋搞混了5%跟5萬當然有差,建商不修,是可以用這些錢自己找人來修繕的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21:53:00
樓上,建築物拿到使用執照之後,會開始銀行對保,銀行對保通過過戶之前,建商為了保障自己會先跟客戶收取開同等貸款金額的本票。銀行對保的時候如果屋況是鬼屋,客戶可以直接拒絕繳交同等金額的本票,並且直接表明屋況沒修繕到某個程度,就拒絕過戶撥款,我想沒有建商會那麼傻,在沒有任何保障下,把不動產直接過戶到你名下。到時候你真的不撥款也不退屋,建商才是一個頭兩個大...如果甚至更狠一點,直接在把產權過戶到第三人...受害的根本是建商..不動產物權是保障善意第三人,打官司打贏也只能拿到債權憑證,房屋也無法過戶回來...
作者: fujizaki (豆腐)   2019-08-31 22:15:00
作者: Petersen (遜咖)   2019-08-31 22:27:00
驗收不過 就不要過戶 不就行了? 卡銀行貸款不是更有利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22:34:00
建商為了轉移各項稅款及取得房屋貸款會盡全速過戶,既使尚未交屋也先行過戶。過戶後若屋況未達不堪居住程度或契約中可解約程度,因比例原則是無法禁止房貸撥款的,消費者誤信謠傳誤導普通驗屋缺失即不撥款被建商提告或是違約論處15%賠款解約的案子倒是蠻多的唷,呵呵。建商才不會為此頭大呢。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1 22:45:00
消費者都直接表明拒絕對保和過戶,建商還過戶是誰的問題..走消保官搓湯圓絕對對消費者有利..這類的客戶會被列為C級客戶,通通排到最後在處理...A級客戶能對保過戶的先處理..整批建案過戶對保交屋都可能要跑好幾個月...不是每個人都吃飽很閒來應付C級客戶..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1 23:01:00
對保、過戶、交屋都有相應時程限制,也不是你可以任意拒絕的,相關罰則、稅費、利息 ... 也夠受的。搞到違約就 ... 呵呵說到底,代銷還是最爽的,兩方不沾。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00:07:00
我認為如果都要帶著懷疑和猜忌的眼神去懷疑別人,生活應該也不是很輕鬆,明明市場一堆新成屋和中古屋可以選擇,我認為這類人比較適合購買,看得到摸的到的成屋產品。比較不會衍伸消費糾紛。消費者要搞建商也很多手段。建商除非真的逼不得已才會使用什麼違約賠償條款等,預售屋消費者只要在外面掛白布條或是帶看客人面前講建商壞話,建商餘屋銷售勢必也會被影響。不然就是在點交管委會公設會議興風作浪,帶頭找麻煩。這年頭不是只有消費者弱勢好嗎...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00:13:00
我認為呢,不是每件事事前防範都能做到,最少事發時處理要快、狠、準,輕輕放過事後才在提心吊膽哀嚎的 ... 慘啊。定型化契約是單方片面所訂定出來的,消費者本來就屬弱勢,所以才需要「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做底線把關。這就是「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立出來的精神。建商比較弱勢? 這麼窩囊做甚麼建商啊,做夢吧!只付的起18k的,也都說自己弱勢,還真是一個樣。違法的都比較大聲。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00:35:00
誰違法了?你說遠雄嗎?遠雄可是沒有照三大要點,確實是違法阿。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00:36:00
投訴代銷的時候,就說的天花亂墜,大家都是這樣唷!沒辦法專為你磋商唷!御用代書說沒這回事唷。申訴下去收到市政府公文,還不是乖乖貼新磋商條款,乖乖蓋騎縫章,乖乖改新拆款表。都準被上法院認證了 ... 讓賢給後進去拿成就吧。不會有這判例的啦,建商沒這麼呆讓法院去認證敗訴,個別磋商+保密簽下去就沒事了。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00:48:00
就說了,符合三大要點的磋商條款,是不會敗訴,是你自己曲解法律。建議要謹慎小心還是買成屋比較有保障,比較不用花時間去跟別人鑽牛角尖,生命中有更美好的事情等著你。https://i.imgur.com/0lkLSpB.jpghttps://i.imgur.com/aOR4sSj.jpghttps://i.imgur.com/suUxQW0.jpg應記載事項就是可以磋商修改,但是建商要付舉證責任。請樓主不要曲解法律,誤認應記載事項不能修改。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02:02:00
事實就是你提不出證據,但我手上有實證申訴成功。 而且想申訴的還越來越多。建商提供之預售屋契約書內條款只要劣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皆為無效且違法,經申訴未修正,得主管機關連續裁罰。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02:13:00
你曲解定型化契約了,磋商內容不屬於定型契約。所以我一直強調,契約書要拿內政部公版!!!!在消費者充分知悉下,才可以進行磋商。會被開罰只有建商定型契約和公版定性契約不同,至於手寫的磋商條款不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部份。如果是印刷的磋商條款,就會被認定不是"個別磋商",就會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而被開罰。請樓主熟讀法律....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02:24:00
你才要去看判決書,常態性磋商內容一樣是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分別並非單只靠是否為印刷。這法官說的。然後你還是拿不出判決書。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02:30:00
就說了,遠雄是直接把磋商條款印刷在合約並留空白填寫交屋款,所以被認定是違反定型化契約開罰。https://i.imgur.com/ZGkpLv6.jpg你拿出的遠雄判決書,我也不否認阿,遠雄確實沒有做到我強調很多次的三大要點。被罰是應該。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02:56:00
就算你個別磋商用手寫也一樣~直接判定為定型化契約~

接著要說,改成每本契約用字遣詞都不一樣是嗎? XD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03:48:00
嗯,台北地院見解確實是,大量同樣的文字不具識別性的手寫磋商條款還是等於定型化契約。祝福樓主打集體訴訟成功,以方便修改合約。目前業界應該都是手寫照抄不具個別識別性。所以樓主勝率很高。未來業界不是為了省麻煩通通賣成屋,不然就是依照內政部版本保留5趴,或是請個寫作大師,幫每本合約寫個文情並茂的理由讓消費者同意改成5萬。
作者: mfcke (drive)   2019-09-01 08:20:00
無聊 又來刷一波自尊跟自我正義 慢慢自慰 想跟市場對作?真的都繳五趴會怎樣 就是轉嫁給消費者而已 你只是想省錢沒多正義啦 有本事跟建商說 我就是要保留五趴啊 自然會反應在你房價 就想凹嘛 zz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09:18:00
因為這不是請求解除合約返還價金的案件,建商如果不鳥消保官,堅持要上法院,等走完漫長司法程序,法院認證敗訴..房子應該早就蓋好老早交完屋了...還是一句話,如果認為建商這麼惡劣都會蓋出鬼屋給消費者,建議等成屋再來買囉。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09:43:00
只是要求符合法定底線,就只能去買成屋的說法,說明這個預售屋市場的建商與代銷有多腐敗與無良。且習以為常。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法定底線被建商與代銷拿來當自家寵物戲弄。
作者: Petersen (遜咖)   2019-09-01 09:47:00
加油,支持爭取應有的權利,只不過建商也不是吃素的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09:48:00
恬不知恥。
作者: Petersen (遜咖)   2019-09-01 09:48:00
接下來要盯緊一點了,驗屋也是要更加仔細如果是我,有疑慮就不買了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09:50:00
驗屋也是,看到專業驗屋就擋門不讓驗或不甩的也不少,這又是另一個故事 ...住戶團購請驗屋啦~講好了連驗漏水都沒問題!
作者: Petersen (遜咖)   2019-09-01 09:51:00
咖咖的事蹟太多了,名聲也夠了,也不怕再更差了吧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09:54:00
卡卡相關底下營造廠每年更新還是一大堆 ...
作者: Petersen (遜咖)   2019-09-01 09:54:00
沒遇到下大雨是要怎麼驗漏水,有保固故意慢慢拖也沒轍台灣的建商都是在比爛的,少數比較不爛的就賣天價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09:59:00
你可以去找一下 非破壞驗屋 你就知道怎麼驗。
作者: Petersen (遜咖)   2019-09-01 10:03:00
請問原PO是已購戶嗎 團購驗屋花費多少?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10:29:00
我不是這間卡卡,我只是po新聞,遇到事主也為ptt網友來信,檢討對策並追一下後續。現在先凝聚共識,並留下記錄鋪路是對的,未來預售屋交屋款提升到10%,更為有利、有力。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對總價並無影響,給還不懂保障自身權益的網友參考一下。另外不管你買不買,拿到建商的契約是否為範本,若交屋款欄位為5%以下 或著留白,可直接至消保會檢舉。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16:03:00
買方"有權"保留...5%作為交屋款,重點在這權利能不能拋棄?我認為法律如果沒禁止拋棄都是可以拋棄,例如債券繼承權都是可以拋棄的。反過來政府保障勞工的最低基本工資權利能不能拋棄?不能!因為政府強制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當簽下磋商條款時,是否有被充分告知這權利,然後手寫內容是否符合"個別磋商條款",這些舉證都是在賣方。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16:09:00
保障消費者之最低限度,不能拋棄。 與繼承八竿子打不著,勿亂扯一通。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16:13:00
你才亂扯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16:15:00
建商提供之預售屋契約書內條款只要劣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皆為無效且違法,經申訴未修正,得主管機關連續裁罰。你根本連判決書都沒有,只能嘴砲跳針而已。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16:15:00
你亂扯都挑自己有利的跳針王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16:17:00
法官對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立法精神與保護消費者的立意已經非常明顯。你輸慘了。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16:18:00
權利本來就可以放棄,你才輸的透徹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16:19:00
判決書 立法精神 函釋 消保會實際成果,你全輸了,還真有臉繼續亂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及同法第56-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 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只有一個重點,各位網友,建商契約違法內容需要大家去申訴,否則無法修正並開罰,主管機關主動稽查久久才一次,無法照顧到所有人。既使主管機關主動稽查還反被建商提起訴訟,就知道這環境的運作充滿違法且習以為常的傲慢。定型化契約條款係由一方所擬訂,故常考慮一方利益,而罔顧消費者利益,甚至有要求消費者棄權等情事。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的認定,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又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即推定條款顯失公平:(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的任意規定的立法意旨顯相矛盾;(3)契約的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的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所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行政院核定並公告,而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之條款時,該條款無效;如有「應記載事項」卻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則該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16:57:00
https://i.imgur.com/GPx829g.jpg鍵盤大律師別再曲解法律了...確實可以磋商,但是舉證條件在建商,建商要舉證消費者充分知悉明了。請看上圖黃色圈起來部分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16:59:00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並補充規定其判斷標準為:定一、對待給付不相當:當事人間的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三、違約責任不相當: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的賠償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17:00:00
大律師,等你當上中央消保官的公務員或是考上法官,我在行文給你,你在說我錯的離譜或是判決我敗訴都可以。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17:00:00
判決書拿出來啊!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17:01:00
我只有說,符合三大要件的磋商條款,建商不一定敗訴...是你一直講我輸了好嗎...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17:02:00
你就輸了啊! 判決書呢?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17:04:00
等你去行文阿...因為舉證責任在建商,搞不好以後談磋商條款的時候,現場會準備"磋商記錄器"...避免消費者事後越想越不對XD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1 17:20:00
磋商記錄器只會有滿滿的不可能、不可以、不會為你一人修改、...等等等等,建商沒設置這東西是有原因的,消費者自行錄音授證檢舉還比較有機會咧,哈哈。內容全為建商違法事證。違反平等互惠、罔顧消費者利益、違反誠信原則,滿滿的掩蓋、誘導、話術,第一先死代銷炮灰,第二建商跟上。呵呵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9-09-01 19:40:00
分號後面的條文不能自己截一段看另外 規範寫A行為為禁止時,不代表沒寫的B行為就是允許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1 22:41:00
台灣是大陸法國家,採用罪刑法定原則,只要沒規定禁止,你就可以做,簡單說叫做無法可管...當然民事還有慣例法理公平互惠等等原則...來規範https://i.imgur.com/G6RlXOx.jpg消保法11-1裡面就直接,規範禁止使用定性契約讓消費者拋棄審閱期...民法上只要沒明文規定禁止你拋棄的權利,你就可以拋棄...再來說明,我認為磋商條款不是定型化契約的原因。https://i.imgur.com/ItgqFb3.jpghttps://i.imgur.com/YUR89k8.jpg紅色圈圈,是定型化契約,消保法2-9已經定義,「定型化契約是由定型化條款構成」,個別磋商條款並不屬於構成定型化契約的一部分。再看56-1條,「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注意看唷!!!!56-1沒寫「企業經營者使用磋商條款」。所以行政機關用磋商條款來對企業經營者開罰。我認為是有違法的疑慮,可以打行政救濟。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00:00:00

http://i.imgur.com/uJdsnJy.jpg常態性磋商條款依其性質,實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單因呈現方式或糾結於名稱而定調。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0:01:00
1.企業經營者一定要使用內政部公版合約。2.手寫詳細紀錄下實質的磋商內容(不能每本合約都一樣)。3.消費者充分知悉明暸。我認為這上法院不一定會敗訴。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00:01:00


常態性磋商條款依其性質,實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不單因呈現方式或糾結於名稱而定調。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0:03:00
樓主貼的案例,是因為所有磋商條款雖然用手寫,但是每本合約文字完全一樣.所以被認定還是屬於定型化契約。所以我修正我第二大項內容。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00:05:00
依法官之見解既使起每份契約中使用文辭不同,但結果目的皆相同,依然可依性質將常態性磋商條款視為定型化契約條款L。定型化契約條款並不拘泥於文字上。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0:13:00
好吧,上完法院打官司,等兩年後判決下來,預售屋應該應該老早蓋好了,要收多少交屋款也不關我的事情了QQ..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00:14:0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37號另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反正建商申訴二階段就認輸了,代銷旁聽的心情不知怎樣,兩面不是人,哈哈。消費者拿15%解約也好,集體申訴拿回5%磋商也好,促進消費者權益認知最棒。保密條款也沒啥,只是不能提及建商名稱而已,大家都知道。建商也不會自殺攻擊求法院認證敗訴啦,會贏早就告翻了。像拒絕對保,過戶不撥款 ... 告了一堆,甚至賠款解約不少。真以為建商弱勢啊,哈哈!人家可精咧!代銷就是建商御用炮灰部隊,每個建案都固定一起合作狼狽為奸,扯謊眼睛都不眨的。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0:41:00
https://i.imgur.com/ULCTWvY.jpg樓主看起來打贏很多場,非常開心。圈起來紅色和黃色部分,我認為「該磋商條款」被法院認定是定型化契約一部分,並不是樓主說的手寫也會被認定...黃色部分,說明因為只跟原告磋商沒有用,必須要跟全部社區住戶磋商才行,所以被法院認為該磋商條款系提供予湖匯所有潛在買方。阿上面打的亂七八糟,重說一次,因為這磋商條款屬於公設,所以跟只跟原告磋商沒有用,必須要跟全部住戶磋商才可以,所以此磋商內容是給所有湖匯潛在客戶磋商用電,因此被判定是定性契約一部分。請樓主再詳細閱讀一次。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01:14:00
那只是這案子的緣由說明,法官對其見解在下面這段,廣泛將磋商條款用於本件銷售房地同類買賣契約條款,性質實為定型化條款,不因名稱或手寫影響性質之事實。輸不起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1:21:00
你太多情緒字眼。明眼人都知道你法律見解都有問題,判決書和法條都一知半解,就拿出來班門弄斧。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01:23:00
你東扯西扯,重點都抓不到,一點意思也沒有。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1:24:00
法院判決認定,個別該磋商條款是定型契約一部份的原因,就我圈起來黃色部分,因為建商針對公設必須和所有住戶磋商,和所有潛在客戶,這就不是個別磋商了。請在仔細閱讀一次。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01:26:00
任意曲解法意還擅加腦補,會贏才有鬼,。且還什麼都拿不出手,只會要其他人去找,判決書都拿不出來,只會漫無目的嘴砲。就說法官意思不是這個,他是說該磋商條款直接等定型化契約! 要怎樣修正是另一回事。「該磋商條款直接等定型化契約!」這才是重點!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1:29:00
建議樓主先念完四年法律系,可能對法條和判決書的見解會有比較敏銳的判斷。磋商條款不等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消保法第二條有明確規範。請詳讀法律條文。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01:33:00
跟那一點都沒關係,有沒有心才重要。 法律系,呵呵,笑死人。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1:33:00
該磋商條款雖用手寫,但法官還是認定它是定性契約一部分原因是,我黃色圈起來的部分,也就是主因。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1:35:00
顯見系徵磋商條款系提供湖匯所有或潛在買方簽訂--這才是主因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01:35:00
理解力是天生的,但還是可以試試看有沒有奇蹟發生。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1:36:00
樓主想當消費者保護小尖兵,建議先把四年法律系讀完,消費者權益和居住正義就靠你來維護了。
作者: batista1980 (生活要精采)   2019-09-02 05:42:00
會講這種重要的事情是無聊跟自慰的,八成是相關從業人員或有關聯,什麼立場扯什麼,不意外這種鳥話聽聽就算了做生意誰賣方誰不希望尾款壓越少越好法律定5%當然是考量過的不過說真的,不管5萬還5%,其實保障都很少市場上的確充斥著故意鑽漏洞的歪風也是事實。定型化契約本來就有它保障弱勢方的目的,所以才會一直被故意去規避。這種風氣一點都不值得驕傲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08:10:00
樓主說的建商告了一堆消費者沒收訂金的,我是沒空去調閱判決書,但我直覺是,這些幾乎都是鄉民痛恨的投資客,因景氣下滑,投資客轉賣不出去,所以找各種理由推托拉就是不對保撥款,根本不是屋況修繕問題,建商打官司打三年勝訴沒收你訂金,不如認真把你屋況修好一點比較實在。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09:11:00
不用搜尋判決書啦,光搜尋新聞就有了!沒時間搜尋判決書,但有大量時間回文唷XD絕大部分建商是驗屋與對保雙線並行,但初驗沒過需等修繕後等複驗,可是對保後即可以最速撥款,交屋款是唯一可在撥款後把守複驗品質的法定保障。 拒絕撥款、拒絕過戶有膽試試看,建商絕對告好告滿! 建商代銷都有告人應對手冊!絕不是一般民眾能用一般思考模式去應對的。
作者: spsu (sp)   2019-09-02 09:57:00
許多合約在簽約時就已經簽下:1. 同意建商請的代書進行過戶2. 過戶後如無重大瑕疵不得要求不撥款所以你要求不要撥款,是會違約被建商求償15%總價的!!所以說上面說不撥款...我也知道80%>5%阿,但你想害我違約嗎?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10:00:00
洋洋洋灑灑32頁滿滿交戰手冊,附件是一堆告贏消費者的經典案例及判決書,呵呵。 可憐消費者卻連想堅守法定底線5%交屋款還要被靠北去買成屋就好,建商還真是弱勢啊!
作者: batista1980 (生活要精采)   2019-09-02 10:07:00
我只是想分享一下定型化契約的概念跟為什麼總有人會想去鑽漏洞。理性討論各種例子跟想法都很好的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10:15:00
有學者提議消保會,法定交屋款應提升至10%,只能好好期待了!但也需要民眾多多檢舉申訴提升意識,不然提升10%,建商一樣寫個1萬的契約書。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10:20:00
實務上,雖然簽了那張同意撥款書,但是你只要打電話去告知銀行承辦員表明你不撥款,銀行員是不會撥款的。另外一般而言,消費者可以主張這是無法修繕的重大瑕疵就就可以不撥款。反之如果是可以修繕的瑕疵建商可以主張消費者必須撥款。在消費者認定這是可修繕的瑕疵情況下也同意撥款,可以走要求延長保固五年的約定。請參見民法規定,瑕疵擔保的規定...會被告上法院沒收15%的不敢說沒有自住客,但是絕大部分都是紅單無法轉手套在高點的投資客,找各種理由推托拉,就是不對保交屋。買紅單賺錢的時候是萬惡投資客,買紅單賠錢的時候就變成弱勢的消費者XD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11:36:00
是啊,弱勢的投資客,建商一樣能提告,所以建商不顧一切汲汲營營下修交屋款,不惜違法轉移不對稱風險給消費者的原因是啥呢?呵呵手無縛雞之力任宰,實務上輕鬆是吧!
作者: spsu (sp)   2019-09-02 11:44:00
講這麼多方法,不如直接檢舉5%比較快吧?你主張重大瑕疵不撥款,要是建商不認呢? 你要冒違約的風險嗎就實務來說,直接爭取5%交屋款是最簡單的方法扯這麼多把問題複雜化做什麼?另外這些作法並無衝突,為什麼要一直說可以不過戶不撥款然後不要去爭取這5%交屋款阿?我可以爭取5%後,再去要求不過戶不撥款阿? 不衝突阿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11:54:00
都不衝突阿,但是別把所有的磋商條款一律認為是違反行為。合法的磋商行為,是有嚴謹的構成要件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12:05:00
架空法規命令「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還叫不違法,去跟法官說吧!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12:10:00
樓主還在裝睡...56-1有規定磋商條款不能違反定型化契約嗎?https://i.imgur.com/s4IRC5S.jpghttps://i.imgur.com/rfLtnZX.jpg消保法2-7~9明確定義,磋商條款,定性契約條款,定性契約的意思。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14:57:00

關於何謂不知,就交給法官判定吧。另可主張《民法》第148條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15:20:00
嗯 磋商條款前提之消費者知道不知道內政部公版,就交給法官判斷。至於民法148條,我認為不適用在這裡,因為他內文是「權利之行使...」,這裡討論的是,消費者「放棄」"有權保留....5%交屋款"的權利。應並非148之權利之行使。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15:23:00
民法第148條 指的是誠實信用原則,依然有其效果,但看法官怎麼想。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15:36:00
這條大概是,例如你不能因為既成道路是你名下,你行使所有權將道路封起來,影響公眾通行利益。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15:37:00
民法第148 條第2 項 係道德觀念法律化的具體規定,無論權利人或義務人皆受其規範。 其為規範全部民法之概括條款,對於當事人間之 民事法律關係進行解釋、補充與調整,藉以提高法律行為的倫理價值,追求實 質的公平正義。實為雙面刃,看哪方證據多就斬向另一方。要弄到這條出馬,也真是夠了。哈哈哈。範圍算是包山包海,民法之基礎。第148條之修正理由即強調誠信原則,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除私法外,誠信原則亦及於公法上的法律關係。此外,誠實信用原則適用範圍在立法上的擴大,可由民法第245條之一及消保法第12條觀之。因具有強烈的法拘束性以及根本性,故解釋上適用到了此幾乎可以說是到了解釋上的終點。一旦事實認定構成後,幾乎可謂沒有任何解釋上迴避的餘地。
作者: batista1980 (生活要精采)   2019-09-02 16:26:00
s大講法是對的。重點在想辦法落實定型化契約。沒必要複雜化且承擔多餘的違約風險定型化契約是保障落勢消費方的有力工具。有人跟你說無聊沒意義的話,或許你該好好想想這人的立場,為什麼想帶這樣的風向(弱勢)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2 17:13:00
建商與代銷,簽約後大概就必須面對這種態度跟想法,所以要多關心自己所簽訂的契約內容,盡早進行申訴,消保官甚至法官才會認定非惡意投訴,從而依消保法及定型化契約對良善消費者做有利消費者的解釋。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2 22:20:00
某樓,本魯乃鍵盤法律系,喜歡研究法律,主要目的只是探討法律和解釋令的見解。本魯在上面也提供很多維護消費自己權利的方法。下面在提供一個吧。https://i.imgur.com/QFcMDYm.jpg請看第二條和第四條,建商沒有在六個月內完成修繕並且交屋,就要開始付違約金耶!棒棒!建商比你害怕沒把房屋修繕完成...棒棒!換算年利率18趴,跟公務員一樣爽,我恨不得買現金完全不需要交尾款。然後建商延遲交屋^_^回歸正題,所以我認為樓主說的公平互惠什麼誠信原則應該是不適用在磋商調整交屋款,除非建商連同把違約條款透過磋商拿掉...我認為就有顯失公平的疑慮。以上是本魯的法律見解。補充一下,因為建商多收錢,相對也等同承擔違約利息賠償風險,所以我認為是不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3 07:33:00
我還是覺得你將建商的風險轉嫁,消費者底線保障的價值視為零,才會有如此巨大的歪理。 如果你是相關從業人員,你的無知消費者真是可憐。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3 09:03:00
何謂歪理?法律見解被電爆就說別人歪理?你太多情緒化字眼了,對法條和解釋令有錯誤的見解,才是對買賣雙方造成誤解的原因,請樓主在認真研究法律後,再來當消費者權益小尖兵,不要一知半解的公開板上曲解法令...。
作者: aesdu (123)   2019-09-03 10:23:00
判決書拿出來再說啦!雖然你一直鑽漏洞,而法律上的確也留了法官心證的空間,但實務上大家都知道誰在亂搞,建商也不願上法院認証,看來你判決書也拿不出來啦。餘下,等你判決書拿出來再說,而我手邊幾位網友申訴成功案例,待網友整理思緒後自行公開,我也不多說,其他尚在申訴程序中的,有相關消息我會在後續回文至板上,房版多有建商與代銷且法律觀念權益低落偏向建商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所以要導正也不是一兩天的事,有志的消費者申訴下去就對了!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9-03 11:17:00
你是共產黨?民主法治國家,你要說別人違法之前,你要負責舉證。等真的有符合我敘述三大條件的磋商條款還被判決敗訴的案例,你再來說我輸好嗎?你貼的那些案例都是在合約上有瑕疵,都不符合我說的三大要件。請不要以偏概全。樓主幫助其他消費者爭取權益也是本魯非常樂見。尤其是不拿內政部公版合約的賣方,是需要有樓主這種精神的人去督促和監督,以提升消費者充分知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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