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房地合一新制的自用住宅認定

作者: YuyuLin1213 (新鮮人)   2019-08-03 21:30:50
各位好, 雖然自己做過功課( #ref ),
但覺得還是得請益大家關於房地合一稅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問題,
因為我現在外地工作也直接於外地買房子,
3年前將戶籍設定到工作地點買的這間房子設定自用住宅,
預期於3年後賣掉房子時仍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
若未來我因為選舉想把戶籍遷出選舉後再遷入回工作地點的房子 ,
這樣會造成 連續6年 這個條件失敗嗎? 導致我遷入戶籍之後又得重新計算年數
Thanks
參考資料 Ref: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自用住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
3項要件,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租稅減免優惠,包括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用住宅租稅優惠。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90419/3333867/
作者: wenchenggc (1234 5678)   2019-08-03 22:17:00
房地合一上路還不到6年,這題好難樓下答~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9-08-03 22:28:00
照法條來看中斷就不算了,你可以先把爸媽遷入你再遷出
作者: scotoma   2019-08-03 23:01:00
只要中斷就不符合「連續」的規定,本人或配偶至少要一人留戶籍在房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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