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新手賣方,第一次賣房子,
房屋透過仲介公司售出,原預計於7/15交屋
房屋有出租,租約到9/15月,出售之前都有將詳細租屋狀況與合約內容告知買方,買方也
接受。
租客是德國人來台工作,很喜歡這間房子,也很樂意續租,於7/13時我讓德國人與新屋主
互加聯繫方式,但新屋主要求漲房租,而且是從房子售出後7/15開始漲價,兩方談不攏,
德國人生氣不願意換約(因房屋售出,7-9月的租賃合約應換成新屋主),我與房仲居中
協調多日,德國人堅持要照原合約租到9月後搬出,也不願意再跟新屋主見面。
新屋主以無法換約與無法進入屋內點交為由,不願意交屋付款(目前款項都在履保內、無
新屋主簽名不能撥款)。並要求9/15等德國人搬出後才交屋付款。因此想請問:
**如果以無法換約與無法入內點交為由不願交屋,新屋主是否造成違約?我是否可以告他
並成立?**
我有查過合約、裡面只有寫道:房地移交時,除雙方另有約定(但我們租屋的事項只有口
頭說明,並無寫於合約中)應將房屋騰空交於買方,並以現場交屋方式為之。
另外是如違約,必須按買賣總價的1000分之0.5計算違約金。
房仲一直想辦法說服我同意將交屋延至9/15,並說如果走法律程序會拉上很長時間,可能
半年至一年都無法結束,但明明是新屋主自己想漲價惹德國人不開心,我為何要默默同意
延期交屋,況且新屋主已經可能違約?
已經約好明日律師諮詢,只是想來請教各位大大是否有類似經驗可
供分享與討論?感謝。